- 一、本會設置要點,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 二、本會由市長擔任主任委員、副市長一人、警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擔任副 主任委員,衛生局局長、勞工局局長、觀光傳播局局長、法務部保護司司長、少年法庭 庭長、主任觀護人、臺北市議會秘書長擔任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為委員 。本會總幹事由警察局主管刑事業務之副局長擔任,副總幹事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 擔任;另幹事若干人,由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觀光傳播局及少 年法庭,各指派有關業務人員擔任,必要時得約聘專任幹事。 有關委員之任期為二年,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法定機關委員 職務異動時,其委員身分自然消失,遺缺由接任者遞補,該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臺北市少年輔導工作權責分工如下: (一)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糾正,由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二)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育局協辦。 (三)少年失學、失業之輔導就學由教育局主辦,就業由勞工局主辦,並由警察局、社 會局協辦。 (四)在學少年反抗家庭、學校之糾正,由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五)少年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或反抗社會秩序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 育局協辦。 (六)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之救助,由社會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七)少年身心健康缺陷或患傳染病、濫用違禁藥物及吸食強力膠之治療,由衛生局主 辦,教育局、警察局協辦。 (八)少年經少年法庭裁定諭知嚴加管教者,由少年法庭主辦,警察局、教育局、社會 局協辦。 (九)大眾傳播媒體,有害少年心理健康報導之協助改進事項,由觀光傳播局主辦,警 察局、教育局、衛生局、社會局協辦。 (十)其他有關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應視其情節性質,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由權責各 機關分工辦理之。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為政府有關青少年輔導工作的政策決定、人員訓練、研究發展等諮詢工作。 (二)協調公立機關、民間團體推展各項少年輔導工作。 (三)民間輔導工作有困難時,得適時給予技術及人力上之協助。
- 五、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 如遇急需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得由主辦機關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迅速辦理,並提委員會 追認。
- 六、本會委員會每半年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得由任幹事之該機關人員代理之。 本會總幹事得視實際需要,每三個月召開幹事會議一次,並得商請有關學者、專家之委 員列席。
- 七、本會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但必要時得延長至二十歲。 (二)經輔導一年內無不良行為,並確定改過遷善或其問題已消失者。
- 八、經停止輔導之少年,其問題仍存在者,應轉介至其他適當之機構繼續輔導。
- 九、本會少年輔導工作之個案資料,應妥善保密,不得外洩或提供給他人發布新聞。
- 十、本會為落實少年輔導功能,強化少年輔導績效,以警察分局轄區為單位,設置少年輔導 組 (以下簡稱少輔組),從事少年不良行為、虞犯預防及輔導工作等事宜。
- 十一、本會為綜理指揮少輔組各項少年輔導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實際負責少年輔導業 務之本會副總幹事一人擔任之。 本會為辦理各項少年輔導業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約聘社會工作人員,並 置約聘督導、約聘督導員各若干人,推展相關事務。
- 十二、各區少輔組置約聘社會工作員、志工各若干人,推展各項少年輔導工作。約聘社會工 作員三人以上者,應以一人為約聘督導員,負責分配該區少年輔導事務。
- 十三、約聘社會工作人員之甄審,就國內外大學院校輔導工作相關系所畢業具有服務熱忱者 ,委託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代為甄審後約聘之。志工由本會遴選國內外大學院校修習 輔導工作相關系所在學青年,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 十四、約聘社會工作員之工作地區由本會指派,並受該少輔組約聘督導員之工作管理。
- 十五、本會為指導少輔組工作,應設指導員十二人,任期為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遴聘 本會委員或學者、專家組成,專司少年輔導實務諮詢之指導工作。
- 十六、少輔組應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會之決議交辦事項。 (二)轄區少年犯罪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等事項。 (三)轄區少年輔導服務事項-執行列管、中輟、虞犯、高關懷少年輔導服務等工作 。 (四)辦理轄區協調會報事項。 (五)轄區少年輔導問題之諮詢服務事項。 (六)轄區各項預防宣導事項-執行社區犯罪預防宣導、親職教育宣導、法令宣導、 高關懷少年團體輔導活動等工作。 (七)轄區績優志工之獎勵提報事項。 (八)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必要事項。
- 十七、少輔組每半年舉行協調會報一次,由當地警察分局分局長為召集人,會議得邀請該區 之政府機關、各級學校、人民團體、民意代表、地方熱心公益人士及本會與其專長有 關之委員共同參加,當地區長列席指導。
- 十八、本會辦公處所由警察局安置,另少輔組辦公處所由各區公所協調安置之。
- 十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二十、本會及少輔組相關預算經費,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列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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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2002
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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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35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