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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建字第10363610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3年8月14日起生效
  • 一、由申請人委託建築師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 申請。
  • 二、申請應附文件如下: 1.圖說(現況、位置、配置、平面、立面、結構,消防設備等圖說) 。 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切結書(切結事項:(1) 僅供競選使用,(2) 投票結束自行拆 除,詳如附件)。
  • 三、前述文件備齊後符合規定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發給臨時建築許可;領 得建築許可後三個月內應施工完成,並應申報竣工勘驗(含消防檢查 ),合格後發給臨時使用許可。
  • 四、領得臨時使用許可後可憑接水電,並應於競選投票日起十日內自行拆 除,逾期以違章建築論處。
  • 五、如使用已完成結構體尚未申領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者,由申請人委由該 建築物之承造人(及起造人、監造人具名)檢附使用為競選辦事處之 說明書向建管處(施工科)報備,免受前述第一至第四項規定限制。
  • 六、本原則規定未盡事項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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