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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消管字第09328076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依據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 7點(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訊 息及有關災情之新聞發布由新聞處負責。
  • 二、目的 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安定民心,避免民眾恐慌 ,應主動、即時傳達正確災情訊息與宣導相關防災知識,加強媒體溝通,促進市府與民 眾的雙向交流,以利災害應變處置作業。
  • 三、災情新聞發布之種類 (一)重大天然災害:又分可預測性及不可預測性災害。 1.可預測性災害: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等天然災害。 2.不可預測性災害:震災。 (二)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 船難、重大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核子事故、捷運營運及工程災害、職 業災害、恐怖活動、重大健康災害等,影響人次及範圍廣大、情節重大者。
  • 四、災情新聞發布之時機及發布機關 (一)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前或 2級開設時,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主動發布新聞: 1.可預測性災害,應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於事前掌握防災時效,主動發布新聞, 對外說明預測災害之強度、範圍、民眾應注意事項。 2.不可預測性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主動通知新聞處,必要時 由新聞處協助各該主管機關首長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對外說明影響層面、 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配合注意事項。各主管機關應充份瞭解掌握事件後續 發展動態,並視需要,主動提供媒體背景說明資料,加強宣導。 (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1級開設後,應隨時注意重大災情之相關處置狀況,由宣導組 對外發布: 1.災前、災中、災後整備應變會報,由宣導組請示指揮官是否開放媒體記者採訪 。 2.開放媒體記者採訪時,由宣導組公告時間地點並通知新聞媒體;新聞媒體記者 應於新聞發布室等候,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宣導組提供新聞發布訊息;未開 放媒體採訪期間為避免干擾工作人員應變作業,由總務組管制非工作人員,未 經許可不得進入災害應變中心及幕僚人員作業室。 3.宣導組與媒體保持聯繫,依指揮官、副指揮官或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示或必要 時由各任務編組主動提供各項訊息,由宣導組對外發布。 4.指揮官、副指揮官巡視災區新聞,由宣導組以新聞處網站、傳真、手機傳送簡 訊等方式周知媒體有關指揮官、副指揮官最新巡視災區行程。 5.宣導組隨同指揮官、副指揮官前往災區巡視,機動召開市府交通、社會救濟、 工程修復等救災說明記者會,配合發布最新救災指示新聞。 6.對可預測性災害,應配合中央氣象局氣象發布作業,於每日22時前發布次日停 止上辦及上課之訊息。 7.重大或特殊災情發生後,由幕僚作業綜合組人員提供本市受災、救災情形、警 戒管制區域之劃分、受災戶疏散與安置政策及災後復建進度訊息由宣導組對外 發布。 8.配合每日 2、 5、 8、11、14、17、20、23時定時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災 情統計時,由幕僚作業綜合組人員提供災情統計由宣導組對外發布,災情統計 參考格式如附件 1。
  • 五、災情新聞發布之方式 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或災 害應變中心新聞組以新聞稿、電臺插播、電視臺跑馬燈、警察及消防廣播宣導、召開記 者會方式,發布媒體周知。新聞稿於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前由各該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自 行撰寫,並經主管同意後發布;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由幕僚作業綜合組彙整災情訊息供 宣導組撰寫,並經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同意後發布。
  • 六、本府暨所屬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各該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並得視需要,隨時發布新 聞或召開記者會,針對媒體不實之報導提出澄清、解釋與說明,以導正本府整體形象、 促進市政新聞之平衡報導。
  • 七、本府暨所屬機關例行性新聞聯繫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設置發言人及加強新聞聯繫 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 八、本府消防局擬定「臺北市發生重大災害時市長發表談話參考稿」供市長於本市於各類天 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接受媒體訪問或主動透過媒體向市民發表 談話時使用,俾能安定民心,避免民眾恐慌。
  • 九、本規定作業流程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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