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 訊息及有關災情處理情形之新聞定時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 二、目的 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安定民心,避免民眾恐慌 ,應主動、即時傳達正確災情訊息與宣導相關防災知識,加強媒體溝通,澄清不實或更 正錯誤報導,促進市府與民眾的雙向交流,以利災害應變處置作業。
- 三、災情新聞發布之種類 (一)重大天然災害:又分可預測性及不可預測性災害。 1.可預測性災害: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等天然災害。 2.不可預測性災害:震災、土石流。 (二)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 船難、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纜車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捷運營運 及捷運工程災害、職業災害、工程災害、建築物災害、礦災,及其他足以造成大 量財產損害或人民傷亡之重大災害,經本府認定者。 (三)其他災害:疫災。
- 四、災情新聞發布之時機及發布機關 (一)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一級開設前,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動通知發言人室, 及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對外說明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配合注意 事項。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充分瞭解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動態,並視需要, 主動提供媒體背景說明資料,加強宣導。 (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一級開設後,應隨時注意重大災情之相關處置狀況,由新聞處 理組對外發布: 1.災前、災中、災後災害防救會報,由新聞處理組請示指揮官是否開放媒體記者 採訪。 2.開放媒體記者採訪時,由新聞處理組公告時間地點並通知新聞媒體;新聞媒體 記者應於新聞發布室等候,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新聞處理組提供新聞發布訊 息;未開放媒體採訪期間為避免干擾工作人員應變作業,由行政總務組管制非 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4、 5樓災害應變中心各空間及 6樓備勤空間。 3.新聞處理組與媒體保持聯繫,依指揮官、副指揮官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 示或必要時由各任務編組主動提供各項訊息,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4.指揮官、副指揮官巡視災區新聞,由新聞處理組以網站發布,並以手機簡訊方 式通知各媒體採訪。 5.新聞處理組隨同指揮官、副指揮官前往災區巡視,機動召開市府交通、社會救 濟、工程修復等救災說明記者會,配合發布最新防救災新聞。 6.對可預測性災害,應配合中央氣象局氣象發布作業,於每日22時前發布次日停 止辦公及上課之訊息。 7.重大或特殊災情發生後,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本市受災、救災情形、警戒管 制區域之劃分、受災戶疏散與安置作業及災後復建進度訊息由新聞處理組對外 發布。 8.配合每日 3、 6、 9、12、15、18、21、24時定時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災 情統計時,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災情統計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災情統計 參考格式如附件 1。
- 五、災情新聞發布之方式 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以新聞稿、電臺插播、電視臺跑馬燈、或警察及消防廣 播宣導、上掛本市災害專屬網頁、召開記者會方式,發布媒體周知。新聞稿於災害應變 中心未成立一級開設前,由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自行撰寫,並經首長同意後發布 ,及副知發言人室,若有需要可請發言人室協助辦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一級開設 後由幕僚作業組彙整災情訊息供新聞處理組撰寫,並經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同意後發布。
- 六、本府暨所屬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各該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並得視需要,隨時發布新 聞或召開記者會,針對媒體不實之報導提出澄清、解釋與說明,以導正本府整體形象、 促進市政新聞之平衡報導。
- 七、本府暨所屬機關例行性新聞聯繫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新聞發布暨新聞聯繫作業規 定辦理。
- 八、本府消防局擬定「臺北市發生重大災害時市長發表談話參考稿」供市長於本市於各類天 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接受媒體訪問或主動透過媒體向市民發表 談話時使用,俾能安定民心,避免民眾恐慌。
- 九、新聞監看工作與更正程序 (一)由災情監控組指派專人督導,當新聞監看發現需要查證之災情時,除立刻轉請災 情監控人員負責聯絡該行政區之指定人員查證外,並同時將資訊轉成書面紀錄( 新聞媒體監看處理表,格式如附件 2)呈請批核,由災情監控組剪輯後於災害應 變中心螢幕播放。 (二)所有查證均予以紀錄。 (三)查證結果如涉相關局處權責時,即將處理表送請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副指揮官 批閱後,送請相關權責局處簽收處理,並登錄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列管,由新聞 處理組通知媒體更正。
- 十、本規定作業流程如附件 3。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15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消管字第10031895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