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處理情形之新聞定時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 二、目的 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安定民心,避免民眾恐慌 ,應主動、即時傳達正確災情訊息與宣導相關防災知識,加強媒體溝通,澄清不實或更 正錯誤報導,促進市府與民眾的雙向交流,以利災害應變處置作業。
- 三、災情新聞發布之種類 (一)重大天然災害:又分可預測性及不可預測性災害。 1.可預測性災害:風災、旱災、寒害等天然災害。 2.不可預測性災害:震災、水災、土石流。 (二)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 船難、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纜車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捷運營運 及捷運工程災害、職業災害、工程災害、建築物災害,及其他足以造成大量財產 損害或人民傷亡之重大災害,經本府認定者。 (三)其他災害:疫災。
- 四、災情新聞發布之時機及發布機關 (一)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期間,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動通知秘書處(媒體事 務組),及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對外說明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 配合注意事項。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充分瞭解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動態,並 視需要,主動提供媒體背景說明資料,加強宣導。 (二)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應隨時注意重大災情之相關處置狀況,由新聞處理組 對外發布: 1.災前、災中、災後災害防救會報,由新聞處理組請示指揮官是否開放媒體記者 採訪;另對於較敏感或可能有爭議之議題,請消防局通知各局處首長是否有重 要事項必須親自向指揮官(市長)報告,可先至災害應變中心首長決策室或指 揮官室進行討論。 2.開放媒體記者採訪時,由新聞處理組公告時間地點並通知新聞媒體;新聞媒體 記者應於新聞發布室等候,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新聞處理組提供新聞發布訊 息,相關機關(單位)人員亦應在場,適時就相關業務作補充說明,以發布正 確訊息;未開放媒體採訪期間為避免干擾工作人員應變作業,由行政總務組管 制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4、 5樓災害應變中心各空間及 6樓備勤空 間。 3.新聞處理組與媒體保持聯繫,依指揮官、副指揮官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 示或必要時由各任務編組主動提供各項訊息,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4.指揮官、副指揮官巡視災區新聞,由新聞處理組於網站發布,並以手機簡訊方 式通知各媒體採訪。 5.新聞處理組隨同指揮官、副指揮官前往災區巡視,機動召開市府交通、社會救 濟、工程修復等救災說明記者會,配合發布最新防救災新聞。 6.對可預測性災害,應配合中央氣象局氣象發布作業,於每日22時前發布次日停 止辦公及上課之訊息。 7.重大或特殊災情發生後,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本市受災、救災情形、警戒管 制區域之劃分、受災戶疏散與安置作業及災後復建進度訊息由新聞處理組對外 發布。 8.配合每日 3、 6、 9、12、15、18、21、24時定時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災 情統計時,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災情統計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災情統計 參考格式如附件 1。
- 五、災情新聞發布之方式 (一)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以新聞稿、電臺插播、電視臺跑馬燈、警 察及消防單位廣播宣導、上掛市府災害專屬網頁、召開記者會方式,發布媒體周 知。新聞稿於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期間,由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自行撰 寫,並經首長同意後發布,及副知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若有需要可請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協助辦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由幕僚作業組彙整災情 訊息供新聞處理組撰寫,並經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同意後發布。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之新聞稿、簡訊或其他重要訊息請各局處製作完成後 除依原通報方式通報外,確實依下列方式執行,避免訊息落差或不同步情事: 1.所有資訊應立即上傳本府網站首頁之防災專區。 2.同步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及1999話務中心,並由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消防局)收到傳真通報後,以專人送至1999話務中心簽收,以達複式通報 ,避免訊息遺漏。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期間,發布上班上課及停班停課等相關訊息(含簡 訊、跑馬傳真通傳及新聞稿),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發布疏散門( 水門)啟閉及開放紅黃線停車、停車格暫停收費等相關訊息,其簡訊由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負責,其跑馬傳真通傳由觀傳局負責,其新聞稿發布由水利處 負責。 (三)有關對外提供的各種訊息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確認後才提供,非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勿以過往經驗提供訊息,以免因訊息落差而造成不必要困擾。 (四)各單位發布重要新聞訊息,除傳真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1999話務中心及相關單 位外,亦應輔以電話告知,並且將訊息上傳市府災害專屬網頁;市災害應變中心 接獲傳真後必須再向1999話務中心確認,以達複式通報目的。
- 六、本府暨所屬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各該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並得視需要,隨時發布新 聞或召開記者會,針對媒體不實之報導提出澄清、解釋與說明,以導正本府整體形象、 促進市政新聞之平衡報導。
- 七、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若討論事項如與民眾權益有關者,均應邀請相關局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及消防局出席共同討論,其中研考會則視情況採彈性方式出席。
- 八、本府暨所屬機關例行性新聞聯繫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新聞發布暨新聞聯繫作業規 定辦理。
- 九、本府消防局擬定「臺北市發生重大災害時市長發表談話參考稿」供市長於各類天然災害 、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接受媒體訪問或主動透過媒體向市民發表談話時 使用,俾能安定民心,避免民眾恐慌。
- 十、新聞監看工作與更正程序 (一)由災情監控組指派專人督導,當新聞監看發現需要查證之災情時,除立刻轉請災 情監控人員負責聯絡該行政區之指定人員查證外,並同時將資訊轉成書面紀錄( 新聞媒體監看處理表,格式如附件 2)陳核,由災情監控組剪輯後於災害應變中 心螢幕播放。 (二)所有查證均予以紀錄。 (三)查證結果如涉相關局處權責時,即將處理表送請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副指揮官 批閱後,送請相關權責局處簽收處理,並登錄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列管,由新聞 處理組通知媒體更正。
- 十一、本規定作業流程如附件 3。
-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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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15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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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消整字第10036818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