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處理情形之新聞定時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 二、目的 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安定民心,避免民眾恐慌 ,應主動、即時傳達正確災情訊息與宣導相關防災知識,加強媒體溝通,澄清不實或更 正錯誤報導,促進市府與民眾的雙向交流,以利災害應變處置作業。
- 三、災情新聞發布之種類 (一)重大天然災害:又分可預測性及不可預測性災害。 1.可預測性災害:風災、旱災、寒害等天然災害。 2.不可預測性災害:震災、水災、土石流。 (二)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 船難、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纜車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捷運營運 及捷運工程災害、職業災害、工程災害、建築物災害,及其他足以造成大量財產 損害或人民傷亡之重大災害,經本府認定者。 (三)其他災害:疫災。
- 四、災情新聞發布之時機及發布機關 (一)1999話務中心遇有異常市政狀況,立即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處置,並反映 本市民眾關心之重大議題,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將最新處置情形通知19 99話務中心,並適時發布新聞稿,必要時可請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協助辦理。 (二)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期間,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動通知秘書處(媒體事 務組),及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對外說明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 配合注意事項。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充分瞭解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動態,並 視需要,主動提供媒體背景說明資料,加強宣導。 (三)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後,應隨時注意重大災情之相關處置狀況,由新聞處理組 對外發布: 1.災前、災中、災後災害防救會報,由新聞處理組請示指揮官是否開放媒體記者 採訪;另對於較敏感或可能有爭議之議題,請消防局通知各局處首長是否有重 要事項必須親自向指揮官(市長)報告,可先至災害應變中心首長決策室或指 揮官室進行討論。 2.開放媒體記者採訪時,由新聞處理組公告時間地點並通知新聞媒體;新聞媒體 記者應於新聞發布室等候,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新聞處理組提供新聞發布訊 息,相關機關(單位)人員亦應在場,適時就相關業務作補充說明,以發布正 確訊息;未開放媒體採訪期間為避免干擾工作人員應變作業,由行政總務組管 制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4、 5樓災害應變中心各空間及 6樓備勤空 間。 3.新聞處理組與媒體保持聯繫,依指揮官、副指揮官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 示或必要時由各任務編組主動提供各項訊息,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4.指揮官、副指揮官巡視災區新聞,由新聞處理組於網站發布,並以手機簡訊方 式通知各媒體採訪。 5.新聞處理組隨同指揮官、副指揮官前往災區巡視,機動召開市府交通、社會救 濟、工程修復等救災說明記者會,配合發布最新防救災新聞。 6.對於可預測性災害及不可預測性災害,配合中央氣象局氣象發布作業,於以下 時段發布本市停止辦公及上課訊息: (1)颱風 a.全天或上午半天:依據前一日晚間 7時或10時氣象資料,於前一日晚上11 時前發布訊息;原已宣布正常上班上課,嗣後風雨增強達停班停課標準, 則依據上午 4時氣象資料,於上午 5時前發布訊息。 b.下午半天或下午及晚上:依據上午10時氣象資料,於上午11時前發布訊息 。 (2)水災 a.全天或上午半天:依據上午 4時氣象資料,於上午 5時30分前發布訊息。 b.下午半天或下午及晚上:依據上午10時氣象資料,於上午11時前發布訊息 。 c.晚上:依據下午 2時氣象資料,於下午 3時前發布訊息。 (3)因應天然災害特殊情形作即時發布。 7.重大或特殊災情發生後,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本市受災、救災情形、警戒管 制區域之劃分、受災戶疏散與安置作業及災後復建進度訊息由新聞處理組對外 發布。 8.配合每日 3、 6、 9、12、15、18、21、24時定時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災 情統計時,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災情統計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災情統計 參考格式如附件 1。
- 五、災情新聞發布之方式 (一)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處理組以新聞稿、電臺插播、電視臺跑馬燈、捷 運跑馬燈、上掛市府災害專屬網頁或警察及消防單位廣播宣導或召開記者會方式 ,發布媒體周知。新聞稿於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期間,由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自行撰寫,並經首長同意後發布,同時副知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若有 需要可請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協助辦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含風災 及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及未區分災害應變中心等級之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工程災害、寒害、土石流災害、空難、陸上交通事故、船難、毒性化學物質災 害、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害、輻射災害、疫災、職業災害、建築物災害) 後由幕僚作業組彙整災情訊息供新聞處理組撰寫,並經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同意後 發布。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之新聞稿、簡訊或其他重要訊息請各局處製作完成後 除依原通報方式通報外,確實依下列方式執行,避免訊息落差或不同步情事: 1.所有資訊應立即上傳本府網站首頁之防災專區。 2.同步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及1999話務中心,並由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消防局)收到傳真通報後,以專人送至1999話務中心簽收,以達複式通報 ,避免訊息遺漏。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期間,發布上班上課及停班停課等相關訊息(含簡 訊、跑馬傳真通傳及新聞稿),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發布疏散門( 水門)啟閉及開放紅黃線停車、停車格暫停收費等相關訊息,其簡訊、跑馬傳 真通傳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有線電視系統臺跑馬傳真通傳由觀傳局 複式通報),其新聞稿發布由水利處負責。 (三)有關對外提供的各種訊息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確認後才提供,非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勿以過往經驗提供訊息,以免因訊息落差而造成不必要困擾。 (四)各單位發布重要新聞訊息,除傳真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1999話務中心及相關單 位外,亦應輔以電話告知,並且將訊息上傳市府災害專屬網頁;市災害應變中心 接獲傳真後必須再向1999話務中心確認,以達複式通報目的。
- 六、本府暨所屬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各該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並得視需要,隨時發布新 聞或召開記者會,針對媒體不實之報導提出澄清、解釋與說明,以導正本府整體形象、 促進市政新聞之平衡報導。
- 七、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若討論事項如與民眾權益有關者,均應邀請相關局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及消防局出席共同討論,其中研考會則視情況採彈性方式出席。
- 八、本府暨所屬機關例行性新聞聯繫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新聞發布暨新聞聯繫作業規 定辦理。
- 九、本府消防局擬定「臺北市發生重大災害時市長發表談話參考稿」供市長於各類天然災害 、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接受媒體訪問或主動透過媒體向市民發表談話時 使用,俾能安定民心,避免民眾恐慌。
- 十、新聞監看工作與更正程序 (一)由本府各災害防救單位就業務權管範圍進行新聞監看,發現需要查證之災情時, 立即責成所屬相關人員進行查證外,並同時將資訊轉成書面紀錄(新聞媒體監看 處理表,格式如附件 2)陳核,如有需要時可請該案件轄區災害應變中心協助。 (二)所有查證均予以紀錄,並將處理表送請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批閱後, 登錄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列管,由新聞處理組通知媒體更正。
- 十一、本規定作業流程如附件 3。
-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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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15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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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消整字第10137123900號函修正發布第4、5、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