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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消整字第10437449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 一、依據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處理情形之新聞定時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 二、目的 本市於各類天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安定民心,避免民眾恐慌 ,應主動、即時傳達正確災情訊息與宣導相關防災知識,加強媒體溝通,澄清不實或更 正錯誤報導,促進市府與民眾的雙向交流,以利災害應變處置作業。
  • 三、災情新聞發布之種類 (一)重大天然災害:又分可預測性及不可預測性災害。 1.可預測性災害:風災、旱災、寒害等天然災害。 2.不可預測性災害:震災、水災、土石流。 (二)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 船難、重大陸上交通事故、纜車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捷運營運 及捷運工程災害、職業災害、工程災害、建築物災害,及其他足以造成大量財產 損害或人民傷亡之重大災害,經本府認定者。 (三)其他災害:疫災。
  • 四、防災訊息及災情新聞發布之方式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未開設時,1999話務中心遇有異常市政狀況,立即通報業務主 管機關處置,並反映本市民眾關心之重大議題,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將最新處置 情形通知1999話務中心,並適時發布新聞稿,必要時可請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協助辦理。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期間,本府各單位重要防災訊息及災情新聞,例如: 停班停課、水門啟閉、開放紅黃線停車、區域停水、捷運停駛…等訊息或新聞稿 ,應送市災害應變中心經指揮官、副指揮官或代理人同意後發布,由新聞處理組 辦理發布事宜,並上傳本府防災資訊專區,必要時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對外說 明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配合注意事項。業務主管機關應充分瞭解 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動態,並視需要,主動提供媒體背景說明資料,加強宣導。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期間,本府各單位應隨時注意重大災情之相關處置狀況, 適時提供最新處置情形或重要防災訊息,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注意下列事項 : 1.災前、災中、災後災害防救會報,由新聞處理組請示指揮官是否開放媒體記者 採訪;另對於較敏感或可能有爭議之議題,請消防局通知各局處首長是否有重 要事項必須親自向指揮官(市長)報告,可先至災害應變中心首長決策室或指 揮官室進行討論。 2.開放媒體記者採訪時,由新聞處理組公告時間地點並通知新聞媒體;新聞媒體 記者應於新聞發布室等候,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新聞處理組提供新聞發布訊 息,相關機關(單位)人員亦應在場,適時就相關業務作補充說明,以發布正 確訊息;未開放媒體採訪期間為避免干擾工作人員應變作業,由行政總務組管 制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4、 5樓災害應變中心各空間及 6樓備勤空 間。 3.新聞處理組與媒體保持聯繫,依指揮官、副指揮官或業務主管機關指示或必要 時由各任務編組主動提供各項訊息,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4.指揮官、副指揮官巡視災區新聞,由新聞處理組於網站發布,並通知各媒體採 訪。 5.新聞處理組隨同指揮官、副指揮官前往災區巡視,機動召開市府交通、社會救 濟、工程修復等救災說明記者會,配合發布最新防救災新聞。 6.對於可預測性災害及不可預測性災害,配合中央氣象局氣象發布作業,於以下 時段發布本市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 (1)颱風警報期間: a.全天或上午半日:於前一日晚上10時前或當日上午 4時30分前發布訊息。 b.下午半日或晚上:於上午10時30分前發布訊息。 (2)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準用颱風警報期間之規定。 (3)除上述時段外,得因應災害特殊性及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7.重大或特殊災情發生後,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本市受災、救災情形、警戒管 制區域之劃分、受災戶疏散與安置作業及災後復建進度訊息由新聞處理組對外 發布。 8.配合每日 3、 6、 9、12、15、18、21、24時定時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災 情統計時,由幕僚作業組人員提供災情統計由新聞處理組對外發布 (四)本府各單位重要防災訊息及災情新聞送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意發布後,應辦理下 列事項: 1.本府各單位協助確認新聞處理組上傳本府防災資訊專區之業管訊息內容是否正 確。 2.同步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及1999話務中心,通報1999話務中心除 了傳真( 02-27201999)或電郵(wa_callcenter@mail.taipei.gov.tw)外, 並輔以電話(1999轉 58692)告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收到傳真通 報後,另以專人送至1999話務中心簽收,以達複式通報,避免訊息遺漏。 (五)有關對外提供的各種訊息應由業務主管機關確認後才提供,非業務主管機關勿以 過往經驗提供訊息,以免因訊息落差而造成不必要困擾。
  • 五、本府暨所屬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各該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並得視需要,隨時發布新 聞或召開記者會,針對媒體不實之報導提出澄清、解釋與說明,以導正本府整體形象、 促進市政新聞之平衡報導。
  • 六、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若討論事項如與民眾權益有關者,均應邀請相關局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及消防局出席共同討論,其中研考會則視情況採彈性方式出席。
  • 七、本府暨所屬機關例行性新聞聯繫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新聞發布暨新聞聯繫作業規 定辦理。
  • 八、本府消防局擬定「臺北市發生重大災害時市長發表談話參考稿」供市長於各類天然災害 、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接受媒體訪問或主動透過媒體向市民發表談話時 使用,俾能安定民心,避免民眾恐慌。
  • 九、新聞監看工作與更正程序 (一)由本府各災害防救單位就業務權管範圍進行新聞監看,發現需要查證之災情時, 立即責成所屬相關人員進行查證外,並同時將資訊轉成書面紀錄(新聞媒體監看 處理表,格式如附件 1)陳核,如有需要時可請該案件轄區災害應變中心協助。 (二)所有查證均予以紀錄,並將處理表送請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批閱後, 登錄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列管,由新聞處理組通知媒體更正。
  • 十、本規定作業流程如附件 2。
  •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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