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二字第09630013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96年1月5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第1405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營造業工作場所危害之動態變化 ,防止職業災害發生,落實雇主自主檢查管理,並確立本府勞動監督 檢查之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對象:本市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營造事業單位。
  • 三、本府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動監督檢查時,應要求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於 每日作業前,針對各工作項目勞工施以勤前教育;另對共同作業者應 告知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勤前教育之義務。
  • 四、實施方式: (一)勞工進場作業前,雇主應確實詳載相關勤前教育防災事項於工作日 誌中,並要求作業勞工確認並確實遵守。 (二)本府勞動檢查機構將不定期前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實 施監督檢查。
  • 五、查核及處分: (一)本府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員,每位每月應依本要點實施勞動監督 檢查二十五場次以上。 (二)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先確認事業單位是否落實自主檢查,並於勞動 檢查會談紀錄上由事業單位(工地)負責人簽認。如違反勞工安全 衛生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未依規定執行者,依勞工安全衛生 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處分。 (三)如有虛偽情事,因而發生死亡職業災害者,並予追究偽造私文書之 責。
  • 六、本要點之表格(參考例),由本府勞動檢查機構另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