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推動職場健康促進工作,藉以提升工作場所 健康品質,維護員工身心健康,達成臺北市健康城市目標,特設「職場健康促進諮詢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職場衛生、職場健康促進等相關政策之規劃研議事宜。 (二)臺北市職場衛生、職場健康促進等相關策略與實施方案之審議及改善建議事宜。 (三)臺北市職場衛生、職場健康促進等相關研究發展方案之規劃研議事宜。 (四)臺北市職場衛生、職場健康促進等相關教育訓練方案之規劃研議事宜。 (五)臺北市職場衛生、職場健康促進等相關產官學交流、合作之推動事宜。 (六)其他有關臺北市職場衛生、職場健康促進等相關議題之推動事宜。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之;其餘委員,由 本局就有關機關、醫療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中聘兼之。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並得依需要設工作小組 及幹事若干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業務。執行秘書由本局業務主辦單 位主管派兼之;工作小組其他人員,由執行秘書指派所屬相關單位人員兼任。
-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出席。
- 八、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兼任 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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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73102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