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新聞處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 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置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電腦遊戲分級爭議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為電腦遊戲分級爭議之審查。
-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委員互推選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開並主持會 議。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由本府新聞處處長聘(派)兼之;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一)相關產業團體代表四人:由電腦遊戲及網路資訊相關團體推派。 (二)消費者代表二人:由消費者相關團體推派。 (三)律師代表一人:由律師公會推舉。 (四)專家學者三人:由本府新聞處聘請資訊科學、法學及大眾傳播學學 者專家各一人。 (五)中、小學家長代表一人:由台北市家長會推荐。 (六)青少年或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由兒福相關團體推荐。 (七)政府代表三人:由本府新聞處、警察局、教育局三機關各指派一人 擔任。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派員兼任,負責綜理本會業務; 置幹事三人,由本府新聞處、建設局、資訊中心各指派一人兼任,協 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五、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 六、本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
-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議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始得決議。
- 八、本會委員任期出缺,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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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新一字第09130747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