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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739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提升施政效能,推廣 反貪腐意識,特設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政風 業務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政風處就下列有關人員報請市長聘(派 )兼之: (一)秘書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法務局局長。 (四)人事處處長。 (五)政風處處長。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外聘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二分之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委員於聘(派)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政風處簽報市 長核定後解聘(派)之: (一)經政黨初選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向監察院申請政治獻金專戶時或成立 競選辦公室等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情事。 (二)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四)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五)與受調查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或承攬等交易行為,以圖 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六)違反第六點之迴避規定或保密義務。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及法令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及督導事項。 (三)推廣企業反貪腐意識等促進企業廉能宣導事項。 (四)本府防貪、肅貪、公務倫理、透明化措施及行政效能之策進事項。 (五)重大工程、採購及施政計畫之策進建議。 (六)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治理事項與廉政會報之舉辦。
  •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府內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通知相關機關列席並提出報告。
  • 六、委員關於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辦理。 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受邀單位或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 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事務;其有關幕僚作業,由政風處派員兼辦。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政風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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