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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二字第09631465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整飭風紀、端正政風,促進廉政效能, 特設置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以下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市長及行政院有關廉政工作指示事項之執行。 (二)本府重大工程、採購及施政計畫之檢核評估。 (三)本府各項業務之稽核。 (四)本府各機關不合時宜法規及行政措施之檢討。 (五)本府涉及貪瀆不法案件之查處與檢討。 (六)本府各項防貪相關舉措之訂定、執行及檢討。 (七)其他有關廉政建設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管考。
  •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負責指揮及督導中心業務;副主任 二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由市長遴聘專家學者擔任;本中心 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稽核組:執行機關業務內部控制查核及特定業務專案稽核、專案清 查工作。 (二)調查組:負責涉嫌貪瀆違紀之政風案件調查及與調查案件相關之行 政懲處、職務調整及品德考核等事宜。 (三)檢核組:負責本府重大工程、採購、府管施政計畫有關決策及管理 過程之檢視及評核;法規妥適性及不合時宜法規之檢討;無效管制 行政措施檢討之建議。 (四)行政組:負責本中心秘書業務。 (五)宣導組:辦理本中心新聞發佈、對外民眾及本府員工廉政宣導事宜 。 (六)諮詢顧問:提供中心主任廉政諮詢協助及各小組執行稽核、調查、 評核之法律或其他專業服務。 前項各組成員,由工作會報依職權指派之。
  • 四、本中心下設工作會報定期召開會議,負責本府廉政工作之策略性決定 、推動及管考,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置委員十七人,由下列人 員聘(派)之: (一)本府副市長。 (二)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副秘書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政風處處長。 (七)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 (八)本府工務局局長。 (九)本府財政局局長。 (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社會人士及專家學者。
  • 五、本中心所延聘之社會人士及專家學者於審議案件時,有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六、本中心工作會報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七、對於本中心工作會報各項討論事項,如涉及專業或技術領域,得邀請 相關人士或業務主管機關人員列席。
  • 八、本中心工作會報認有需要時,得擇定特定業務要求機關提出報告,或 指派委員進行實地督考。
  • 九、本中心工作會報、各小組及諮詢顧問之職權行使及作業方式,另以作 業規定訂定之。
  • 十、本中心工作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所延聘之社會人士、 專家學者出(列)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 十一、本中心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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