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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2181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飭風紀、端正政風,促進廉政效能,特設臺北市政府 廉政肅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置委員若干人,主任由市長兼任,負責指揮及督導中心業務;副主任二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由市長遴聘專家學者擔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一人。 (三)財政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觀光傳播局局長。 (六)法務局局長。 (七)主計處處長。 (八)人事處處長。 (九)政風處處長。 (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若干人。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市長及行政院有關廉政工作指示事項之執行。 (二)重大工程、採購及施政計畫之檢核評估。 (三)各項業務之稽核。 (四)各機關不合時宜法規及行政措施之檢討。 (五)涉及貪瀆不法案件之查處與檢討。 (六)各項防貪相關舉措之訂定、執行及檢討。 (七)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八)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九)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 四、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辦理各有關事項: (一)稽核組:執行機關業務內部控制查核、特定業務專案稽核及專案清查工作。 (二)調查組:負責涉嫌貪瀆違紀之政風案件調查、與調查案件相關之行政懲處、職務 調整及品德考核等事宜。 (三)檢核組:負責重大工程、採購、府管施政計畫有關決策與管理過程之檢視及評核 ;法規妥適性及合宜性之檢討;無效管制行政措施檢討之建議。 (四)行政組:負責本中心秘書業務。 (五)宣導組:辦理本中心新聞發布、對外民眾及本府員工廉政宣導事宜。 前項各組成員,均由本中心依職權指派之。
  • 五、本中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中心主任指定之副主任一人為主席。 會議各項討論事項,如涉及專業或技術領域,得邀請相關人士或業務主管機關人員列席 。 本中心認有需要時,得擇定特定業務要求機關於會議提出報告,或指派委員進行實地督 考。 擔任委員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於審議案件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六、本中心各小組之職權行使及作業方式,另以作業規定訂定之。
  • 七、本中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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