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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430104400號函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促進全民參與,落實外部監督機制,提 升廉政透明效能,特設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 之: (一)市長指派本府人員三人。 (二)法務局局長。 (三)政風處處長。 (四)社會公正人士。 (五)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前項外聘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總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全體委 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民眾檢舉貪瀆不法、重大違失案件之受理、調查及檢討。 (二)每年提出廉政監督報告。 (三)本府清廉印象指數等行政透明措施之檢核事項。 (四)肅貪、防貪、公務倫理及行政效能之檢討策進事項。 (五)重大工程、採購及施政計畫之檢核評估。 (六)廉政法令、政策之研修、規劃及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廉政透明事項。
  •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如正 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 會議各項討論事項,如涉及專業或技術領域,得邀請相關人士或業務 主管機關人員列席。 本會認有需要時,得擇定特定業務要求機關於會議提出報告,或指派 委員進行實地督考。 本會委員於審議案件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受邀單位或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 議內容,除公開項目外應負保密義務。
  • 五、本會得依任務需要成立專案小組,由相關機關配合執行。
  • 六、本會職權行使及作業方式,另以作業規定訂定之。
  • 七、本會幕僚作業,由政風處派員兼辦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政風處及各相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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