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監督、考核與輔導市定古蹟紫藤廬之營運情形, 依據市定古蹟紫藤廬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設置本局紫藤廬營運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書審核及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因受託業務所需投資之建物修繕、空間調整或設置廣告物之審議事項。 (三)委託經營期間為修繕、整修設備或重大事故須暫停營業之審議事項。 (四)因受託業務所需投資增購之軟硬體設施、設備或辦理活動之補助、收費標準、部 分設備或空間分包經營等審議事項。 (五)委託經營情形之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執行成效評估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代表兼任,承局長之命,綜理本會各項事務; 另置委員八至十人,由學者專家六人、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及本局代表二至三人共同組 成,本局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同委託經營契約期限,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於一 個月內另行聘(派)遞補之,召集人及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設置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擇聘之,承召集人之命負 責幕僚業務。
- 四、本會每半年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決議事項於本局核定後,以本局名義送請受託人或相關機關辦理 。
- 六、本會相關之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局指定人員兼辦。
- 七、本會得指派委員就本會職責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 及查核結果向本會提出報告或提請本會會議審議。
-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經營管理受託人、本府相關單位、專業人士或藝文界人士列 席。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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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19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紫藤廬營運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二字第09630202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