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處理民眾電話反複陳情事件,避免發生爭執 ,減少同仁困擾,並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局處理民眾電話反複陳情案件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民眾電話反複陳情,係指民眾所提出之申請案件、醫療糾紛案件、消費爭議 案件及其他陳情案件,經本局依相關法規規定程序,予以答覆、調處、調解或處理後, 仍以電話持續向本局反複陳情達三次以上者。
- 三、本局同仁受理民眾電話陳情案件,除前點所訂電話反複陳情案件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 應先依相關法規所訂程序處理。
- 四、本局同仁接聽民眾電話發現有反複陳情案件時,應經單位主管同意後,主動邀請陳情人 至本局由業務單位、法制、政風及醫護管理處心理衛生股等同仁共同協助處理之;必要 時,得陳請簡任技正以上長官或會請其他相關人員出席。
- 五、業務單位會請前點單位人員出席時,應將接聽三次以上之電話紀錄送請出席單位瞭解案 情,並經局長核可。出席人員除業務單位主管或其派遣之幹部及承辦人外,其他單位應 派遣股長以上人員參加,但心理衛生股得派遣股長或具有相關專業人員參加。
- 六、業務單位承辦人應將第四點處理結果作成紀錄表,並登載於「電話反複陳情案件專區」 。
- 七、電話陳情人拒絕至本局協商時,業務單位得簽奉局長核可後,禮貌性結束通話。
- 八、業務單位對於依第四點規定處理後之反複陳情電話,得再邀請陳情人至本局協商一次, 如陳情人拒絕至局再協商,或經再協商後,仍持續電話陳情時,經簽請局長核可後,得 禮貌性結束通話。
- 九、民眾電話反複陳情案件經依前點規定處理後,陳情人仍持續以電話反複陳情時,本局醫 護管理處心理衛生股應依第四點適時介入處遇或給予心理諮商,並應將時間及地點與內 容概要登錄於該檔案中。
- 十、電話反複陳情案件之陳情人親至本局追蹤陳情案件,應由業務單位承辦人以電話通知法 制、政風、醫護管理處心理衛生股同仁,立即協助處理之。
- 十一、陳情人至本局協商時,如有發生妨害公務或危險之虞者,應由政風單位立即通知本府 駐警隊處理。
- 十二、業務單位對於民眾電話反複陳情案件,應至本局「電話反複陳情案件專區」登錄案件 內容、陳情人資料、接聽電話時間地點、談話內容及相關見證同仁,建立管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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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7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9400號函廢止;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