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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09446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化淡水河系,推動淡水河清水行動,營造視覺親水、 嗅覺親水之親水生活化環境,特設活化淡水河系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之 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本府交通局局長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文化局局長 (八)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局長 (九)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 (十)水利水文、生態景觀、環境保護及環境教育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二人 前項委員除本府機關首長外,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活化淡水河系推動綱要之訂定及修正。 (二)活化淡水河系推動事項之政策協調整合。 (三)活化淡水河系推動綱要各分組執行計畫之督導。 (四)活化淡水河系推動綱要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核檢討。 (五)活化淡水河系相關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 (六)活化淡水河系其他推動事項。
  • 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置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並依任務需要設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水質水量組:落實執行活化淡水河系推動綱要之水質水量改善策略,達成確保水 源水質,河水不發臭目標。 (二)景觀遊憩組:落實執行活化淡水河系推動綱要之景觀遊憩改善策略,達成河面無 垃圾,營造魅力水域環境,休閒遊憩去處多,泛舟垂釣環境好目標。 (三)環境教育組:落實執行活化淡水河系推動綱要相關環境教育事宜,培育市民瞭解 人與河川之自然、人文、社會相互關係,促使市民珍視本市河川資產,強化水質 水量與景觀遊憩推動成效。
  • 五、各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指定一人聘(派)兼之;各組成員由本會委 員兼任之;各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分別由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長、水利工程 處處長及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各組事務;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分別由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水利工程處及教育局指派現職人員兼 任。
  • 六、本會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執行長代理之。
  • 七、本會各組原則每一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就委員指派一人代理之。
  • 八、本會及各組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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