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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2772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化淡水河系,推動淡水河清水行動,營造視覺親水、 嗅覺親水之親水生活化環境,於本府設活化淡水河系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執掌如下: (一)活化淡水河系推動綱要之訂定及修正。 (二)活化淡水河系推動事項之政策協調整合。 (三)活化淡水河系推動綱要各分組執行計畫之督導。 (四)活化淡水河系推動綱要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核檢討。 (五)活化淡水河系相關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 (六)活化淡水河系其他推動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市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1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副市長 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15人至18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9人,由下列機關首長兼任: 1.本府環境保護局。 2.本府翡翠水庫管理局。 3.本府都市發展局。 4.本府文化局。 5.本府教育局。 6.本府交通局。 7.本府建設局。 8.本府新聞處。 9.本府工務局。 (二)水利水文、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6人至9人,任期 2年,期滿 得續聘之。
  • 四、本會置執行長 1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幕僚作業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人員兼任,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 五、本會下設水質水量組、景觀遊憩組,各分組任務如下: (一)水質水量組:落實執行活化淡水河系推動綱要之水質水量改善策略,達成確保水 源水質,河水不發臭目標。 (二)景觀遊憩組:落實執行活化淡水河系推動綱要之景觀遊憩改善策略,達成河面無 垃圾,營造魅力水域環境,休閒遊憩去處多,泛舟垂釣環境好目標。 各分組置召集人1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指定1人派(聘)兼之;各分組成員由各召 集人自本會委員邀請兼任之;各分組置執行秘書 1人,分別由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處 長及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長兼任;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分別由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及 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人員兼任,處理各分組行政事務。
  • 六、本會會議每2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執 行長代理之。
  • 七、本會各分組會議每2週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各分組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召集人就各分組委員指派1人代理之。
  • 八、本會會議及各分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九、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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