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臺北市社區大學健全發展、提供民眾社區學 習需要,特成立臺北市促進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社區大學設置事宜。 (二)研議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與發展事宜。 (三)提供社區大學之師資專業化及有效教學諮詢與研究。 (四)其他有關促進社區大學發展之相關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二位副局長、主任祕書兼任; 另置委員九人,由學者代表、專家代表、教育團體、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法規委員會代表組成,均由本局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委員會得視需要另設小組。各小組得視需要訂定議題,分別召集會議。必要時,並得 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或提供意見。
- 五、本委員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學者專家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二次以上, 視同辭職。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會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及祕書各一人,由社教科科長及股長兼任,協助處理本委員會行政 事務。
-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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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25
臺北市促進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09631754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