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危險妊娠孕 婦及新生兒照護相關工作,維護高危險妊娠孕婦及新生兒的健康,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周產期醫療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周產期醫療網諮詢服務相關政策之規劃研議事宜。 (二)本市高危險妊娠孕婦及新生兒健康照護相關政策之規劃。 (三)本市高危險妊娠孕婦及新生兒健康照護相關研究發展之規劃。 (四)本市高危險妊娠孕婦及新生兒健康照護教育訓練方案之規劃。 (五)本市高危險妊娠孕婦及新生兒健康照護資源整合與協調事項。 (六)其他與本市高危險妊娠孕婦及新生兒健康照護相關議題之推動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本局局長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健康管理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會務;幹 事若干人,由本局承辦業務人員兼任,協助辦理本會相關事務。
-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因諮詢必要,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七、本會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列席會議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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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健字第099327118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99年4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