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並規範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項目及程序, 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應召開臺北市立高級 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有關遴選會成員之組成規定依據高級中 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二條辦理。
- 三、遴選會由本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派 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委員會業務並為發言人;置秘書若干人,由本局指派人 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四、遴選會於每學年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 五、參加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 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 其聘任。
- 六、現任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 校校長之遴選。
- 七、遴選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討論任期屆滿並於一年內屆齡退休校長延任之遴選作業。 (二)任期屆滿校長之遴選作業。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之遴選作業。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
- 八、校長連任審議部分及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及相關審 議事宜,由本局擬定草案,送請遴選會審議。
- 九、因情況特殊或無人申請之學校,本局得徵詢具有第五點條件之校長候選人同意,推薦為 該校校長人選,並經遴選會決議行之。
- 十、出缺學校校長,由遴選會就候選人中遴選出校長一人,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聘任之。
- 十一、遴選會就校長遴選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之。
- 十二、申請延任、連任及轉任之校長考評項目,包含「政策執行」、「經營管理」、「專業 領導」及「辦學績效」等領域。
- 十三、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程序包含校長自評、本局主管科及督學室考評(含家長會及教師會 平時意見之反映)及本局總評三部分。本局應將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送請遴選會,作 為校長延任、連任或轉任之重要參考依據;必要時,遴選會得邀請本局視導區督學及 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 十四、新設學校首任校長由該校籌備處主任擔任,經提遴選會同意後,由本局報請本府聘任 之。 遴選會不同意時,新設學校之首任校長應循遴選程序遴選之。
- 十五、本局應公告出缺校長之學校名單,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校長候選人如申請二所以上 之學校,應在申請表中註明。
- 十六、現職校長已連任期滿,一年內屆齡退休者,校長之延任,經遴選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 通過後,其任期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 十七、校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與方案, 擬具四年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遴選會評審時如認有需要,得邀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校長候選人如認為有需要,亦得申請列席說明,遴選會不得拒絕。
- 十八、遴選會除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晤談外,必要時,並得推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 地訪評,深入瞭解候選人。
- 十九、遴選會應根據校長候選人提供之書面資料、本局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訪視小組訪評 報告或說明及校長候選人之現場報告,進行遴選審議。
- 二十、遴選會針對於匿名指控案件不應討論審議;對於具名指控案件,應由遴選會分別訪談 檢舉人及被檢舉之候選人,並推選委員三人以上調查後,向遴選會提出說明。
- 二十一、教師會及家長會除參與選出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外,不得對遴選會遴選校長職權之 行使作不當之影響。
- 二十二、遴選會委員不得參加、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特定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 關說,違反者由本局解聘之。
- 二十三、本市職業學校校長考評之項目及程序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考評等相關事項, 準用本補充規定。
- 二十四、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連任審議及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簡章,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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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31578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5、7~11、13、14、16~22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補充規定;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