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並規範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項目及程序, 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應召開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四人。 (二)學者專家共四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社團法人台北市教師會、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高職學生家長會 聯合會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出缺學校)教師代表及家 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局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 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由各該學校全體專任教師以票選方式選出,投票人數不得少於 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由各該學校班級家長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班級家長代表出席,始得開會,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 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並應各選出候補代表一人。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擔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置執行秘書 一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委員會業務並為發言人;置秘書若干 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四、遴選會於每學年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 五、參加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 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 其聘任。
- 六、現任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 校校長之遴選。
- 七、遴選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討論任期屆滿並於一年內屆齡退休校長延任之遴選作業。 (二)任期屆滿校長之遴選作業。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之遴選作業。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
- 八、校長連任審議部分及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及相關審 議事宜,由本局擬定草案,送請遴選會審議。
- 九、因情況特殊或無人申請之學校,本局得徵詢具有第五點條件之校長候選人同意,推薦為 該校校長人選,並經遴選會決議行之。
- 十、出缺學校校長,由遴選會就候選人中遴選出校長一人,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聘任之。
- 十一、遴選會就校長遴選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之。
- 十二、申請延任、連任及轉任之校長考評項目,包含「政策執行」、「經營管理」、「專業 領導」及「辦學績效」等領域。
- 十三、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程序包含校長自評、本局主管科及督學室考評(含家長會及教師會 平時意見之反映)及本局總評三部分。本局應將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送請遴選會,作 為校長延任、連任或轉任之重要參考依據;必要時,遴選會得邀請本局視導區督學及 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 十四、新設學校首任校長由該校籌備處主任擔任,經提遴選會同意後,由本局報請本府聘任 之。 遴選會不同意時,新設學校之首任校長應循遴選程序遴選之。
- 十五、本局應公告出缺校長之學校名單,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校長候選人如申請二所以上 之學校,應在申請表中註明。
- 十六、現職校長已連任期滿,一年內屆齡退休者,校長之延任,經遴選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 通過後,其任期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 十七、校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與方案, 擬具四年中程校務發展規畫書,並由本局公告於教育局網站;遴選會評審時如認有需 要,得邀請候選人列席說明。校長候選人如認為有需要,亦得申請列席說明,遴選會 不得拒絕。
- 十八、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辦理事項及規範如下: (一)由出缺學校人事室統籌協調辦理校長候選人說明會及教師與家長代表校內意向 表達投票作業。 (二)在校長遴選報名後,始得邀請所有校長候選人進行說明會及意向表達投票。 (三)校內意向表達投票應於校長候選人說明會當日辦理,現場參與校長候選人說明 會的教師與家長代表始得進行校內意向表達投票。 (四)意向表達投票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及摘要,送教育局備查,並由本局於遴選會 報告意向表達結果。
- 十九、遴選會除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晤談外,必要時,並得推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 地訪評,深入瞭解候選人。
- 二十、遴選會應根據校長候選人提供之書面資料、本局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訪視小組訪評 報告或說明及校長候選人之現場報告,進行遴選審議。校長遴選審議結果以遴選會之 名義說明當選校長之理由。
- 二十一、遴選會針對於匿名指控案件不應討論審議;對於具名指控案件,應由遴選會分別訪 談檢舉人及被檢舉之候選人,並推選委員三人以上調查後,向遴選會提出說明。
- 二十二、遴選會委員不得參加、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特定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 關說,違反者由本局解聘之。
- 二十三、本市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考評等相關事項,準用本補充規定。
- 二十四、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連任審議及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簡章,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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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43408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17~21、2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