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7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31203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統籌款補助計畫之申請、審查、核定、執行 及管控等事項,依據本局統籌款運用及管理作業基準第十三點訂定本程序。
  • 二、依本程序辦理統籌款補助計畫之項目如下 (一)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 (二)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三)研究發展之獎勵金,包括自行研究計畫、委託研究計畫、研究計畫配合款補助、 成果獎勵及出國計畫。 (四)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
  • 三、申請機關 本局、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 下簡稱聯合醫院)。
  • 四、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程序所規範之支應科目,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 表」之規定辦理,以執行計畫所需之設備及投資、獎補助及損失、人事費及業務 費等科目為原則。 研究計畫經費編列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之規 定辦理。 (二)公共衛生業務計畫,不得編列人事費及屬資本門之項目;委託研究計畫得編列行 政管理費,其餘類型計畫不得編列。 (三)出國計畫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生活費、機票費及其他費用之標準,須依照國外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規定編列。 (四)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之經費編列須符合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補助要點」。 (五)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編列與 執行計畫有關之人事費(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編 列)、業務費及各項儀器、機械、資訊設備及修建工程等之購置或裝置費用。
  • 五、申請作業程序 (一)準備作業 申請機關於計畫送件前需完成以下作業: 1.申請人須完成線上申辦系統之帳號申請、開通及上傳計畫書電子檔。 2.申請計畫需循行政程序獲該機關首長核准,並簽會與計畫相關之權責單位(如 人事、會計、資訊、秘書、企劃等)分別審查申請人資格、經費編列、設備整 合、及以往執行計畫之管控紀錄等項目。 3.申請購置設備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設備或工程營繕等綜合性案件須依據「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補助要點」第六點審查原則之規定完成聯合醫 院內部審查後檢附審查意見;再依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後續事 宜。 4.申請機關應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補助計畫檢核表(附件一)檢查申辦 案件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並分類及造冊比對申請人之題目有無與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聯合醫院年度計畫及其他機關重複之處再送本局;健康服務中心由 健康管理處承辦,本局各處室由企劃處承辦。 (二)申辦作業流程(流程圖如附件二) 1.受理申請 業務單位受理申請案,整理書面資料並進行線上申辦系統核對,造冊簽會人事 單位複查申請人資格,不符申請資格者不予受理。 2.分類、分組與分案 申請案件依申請類別分類及學門分組,經工作小組執行秘書同意後,諮詢學門 小組長或複審委員推薦初審專家(需具專長考量),業務單位分案予初審委員 進行審查。 編列醫療保健儀器、機械儀器、資訊設備或工程等綜合性案件,其申請案經工 作小組執行秘書與學門小組長協商分案予符合各類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審查, 必要時可組成專案小組審查或可要求申請機關提出簡報或進行現場勘查。專業 審查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補助要點」第六點審查原則規定 辦理。 3.初審 每件申請案以送兩位初審專家審查為原則,必要時送第三位專家審查。 初審專家須填妥審查意見、極力推薦、推薦、勉予推薦、不予推薦等級、評分 及建議金額。 4.複審 (1)整理初審意見等有關資料送學門小組長分案交複審委員進行複審,再依審查 委員評分高低及極力推薦、推薦、勉予推薦、不予推薦等級之評比排序。 (2)複審會議 由工作小組執行秘書會同學門小組長召集學門審查委員進行複審會議,排列 研究案件之優先順序、建議錄取案件數及建議金額。 5.經費審核 彙整複審排序資料,送會計室依市府經費編列標準及經費繕總進行審核。 6.召開執行審查工作小組會議 整理會計室及審查委員之審查資料提送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對於適用「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之申請案, 工作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由申請機關彙整予本局彙辦窗口簽陳市府同意後, 依申辦作業流程規定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7.審查結果及核定作業 (1)審查結果作業 列印通過之申請案及會議紀錄簽請局長核可後,於線上申辦系統進行通知、 公告及函知申請機關。 申請人登入系統點選同意執行計畫,並下載申請計畫執行同意書(附件三) ,簽署後送申請機關確認執行該計畫;經費若須修改應依審議內容修正並上 傳。 (2)核定作業 業務單位列印同意執行計畫之核定清單,簽陳局長核可後,於線上申辦系統 公告及函請申請機關辦理請款作業,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 處及人事處。 8.請款及撥款作業 申請機關檢附核定清單、核定名冊、計畫執行同意書、繕製領據等函送本局進 行請款作業。業務單位彙整申請機關請款資料循行政程序核可後,簽會相關單 位辦理經費撥款作業事宜。 綜合性案件之請款及撥款,應依計畫實施期程配合付款支出之進度分配。
  • 六、管控措施 (一)計畫主持人應依審議結果執行通過之計畫,並依預定期限完成,若認為核定通過 之計畫有窒礙難行者,得於線上確認不執行該計畫;同一計畫主持人之相同計畫 案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成果報告繳交以上傳線上申辦系統完成之日計,業務單位安排專家學者審查,若 有建議修正意見,應依意見修正或回應;未依限修正或回應,自通知修正截止日 起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案(含計畫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以下皆同)。 (三)計畫案未能於期限內執行完成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內辦理計畫期限展延,展延 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以六個月為度,展延案奉局核可後,於線上系統登錄生效 ,並提下次工作小組會議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年內(計畫之到期日起算)不 再受理其申請案。 (四)逾期繳交成果報告,以其逾期繳交之日起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案。逾一年未繳 交者,撤銷該計畫,五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案。 (五)計畫主持人已簽署「本局統籌款申請計畫案件執行同意書」,卻無故不於計畫期 限內完成計畫,且未辦理展延者,撤銷該計畫,五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案。 (六)計畫主持人已有三件執行中之研究案(若新舊計畫執行期間未重疊則不計),申 請機關不得受理送件,已上傳之申請案不予審議;若新申請案經核可,舊案成果 報告未如期繳交,則已核准之新申請案暫停撥款。 (七)申請案若經發現有一稿多投、假造或其他有違學術倫理之嫌,並經查證屬實者, 撤銷該計畫案。 一稿多投,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案,抄襲及假造者五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案。 (八)計畫執行期間,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有離職規劃者,應於離職前覓妥相同專 長及能力之研究人員接辦其研究案,申請機關函本局核可後,提送下次工作小組 會議備查;有前開情節未依規定辦理者,五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案。若未依規定 辦理者得撤銷該計畫。 變更計畫主持人致執行計畫間斷或計劃展延期間,其人事費以原核定金額內自行 運用不得追加。 計畫未完成撥款程序,計畫主持人轉任本局暨所屬機關以外之職務,原核定之計 畫撤銷。 (九)計畫主持人之研究成果除於學術論文或期刊發表外,不得擅自對外公開,如有侵 害本局權益者除依法追究,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計畫主持人違反前開情事者,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案。 (十)受獎勵(補助)前往國外有關機關進行訓練、進修、研究、實習之人員於計畫結 束後,應返回原機關服務,其服務期間為計畫實施全部時間之二倍,非經原服務 機關同意,不得轉任本局暨所屬機關以外之職務,違者應賠償所接受之獎勵(補 助)。 受部分補助之人員,其計畫結束後應服務之時間,按所接受獎勵(補助)經費占 計畫所需全部經費之比例計算。 前二項受補助人員服務機關之人事單位應對前述人員列冊管理。 (十一)申請機關對於補助之申請案有本作業程序管控措施(四)、(五)、(七)及 (八)之撤銷計畫情事者,應負責將全數補助款應繳回本局。
  • 七、成果報告繳交、經費核銷及結案 (一)本局各處室提出之申請計畫,如需於成果報告書提交審查前先行辦理經費核銷者 ,應簽奉局長核可後辦理。 (二)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期滿或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書上傳至線上申辦 系統,本局業務單位安排專家學者審查。 (三)成果報告經審查委員審查後,業務單位通知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機關二個月內完成 經費核銷作業,並於下次工作小組會議提出執行成果報告案。 (四)經費之核銷應備齊相關原始憑證裝訂成冊(收入支出憑證簿),並附下列文件辦 理: 1.審查通過之成果報告書三份。 2.原送審申請通過核定之計畫書、計畫執行同意書及核定清單。 3.經費核銷表(原核定計畫經費編列及執行明細)及相關原始憑證(需裝訂成冊 ,原始憑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等相關資料。 送交申請機關相關處室審查後備文函送本局,本局業務處室審查後,由該處室依 會計程序辦理核銷。 (五)未於期限完成核銷手續者,得展延一個月,經展延後仍未完成核銷手續者,不予 核銷,並由其申請機關負責追回補助款。 (六)審議通過之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計畫總經費不變之情形下調整細項經 費: 1.業務費項下經費明細(如物品材料、電腦使用費、消耗性器材等)之間有不足 或剩餘,而必須於相互間流用,其流入流出金額未超過各項目經費百分之三十 範圍內,不需提本局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審議。但研究人力費及本局核定 計畫所列不得支用之項目均不得流入,且資本門與經常門亦不得相互流用。 2.修正經費由申請機關提案(檢附計畫書、修正經費對照表),循行政程序簽核 局長同意後,由業務單位通知計畫主持人至線上申辦系統辦理經費調整事宜。 計畫修改經費以一次為原則,且於該計畫結束後一併提出辦理經費核銷。 (七)受補助赴國外進行訓練、進修、研究、實習、考察、觀摩或參加國際會議之人員 ,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書。並就其出國訓練、進修、研究、 實習、考察、觀摩或參加國際會議之心得研擬落實計畫,提工作小組會議備查。 (八)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負其真實性 之責。申請機關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計畫主持 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除通知計畫主持人提 出說明外,並由本局依法處理。 申請機關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局查核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 ,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 八、其他事項 (一)有關長期性計畫,以三年為限(含三年),計畫得一次提送,核定後經費分年撥 付,並每年提報期中報告,計畫結束提報成果報告,期中報告未繳交者,其次年 經費暫停撥付,補交期中報告經審核通過後再行撥付餘款,期中報告補交不得逾 原期限或展延之期限六個月,否則撤銷該計畫,五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案,申請 機關應繳回全數補助款。 (二)有關成果獎勵案之申請程序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要點」規 定,申請案經其機關首長核可後,由申請機關(單位)函送統籌款業務單位彙整 ,由工作小組執行秘書會同複審委員於學門複審會議審議,提報工作小組審議。 (三)本局暨所屬專任同仁未曾獲統籌款補助研究計畫之評核,由複審委員於學門複審 會議審議獲勉予推薦以上等級之案件推薦之,每季核定數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申請機關函送申請研究案另繕造未曾獲統籌款補助研究計畫人員申請名冊一併送 局。 (四)申請機關應依本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訂定內控機制,並函報本局核備;本局及健 康服務中心之內控機制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