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統籌款補助計畫之申請、審查、核定、執行 及管控等事項,特依據本局統籌款運用及管理作業基準第十三點訂定本程序。
- 二、依本程序辦理統籌款補助計畫之項目如下: (一)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辦公設備及工程營繕。 (二)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三)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 (四)研究發展之獎勵金,包括自行研究計畫、委託研究計畫、研究計畫配合款補助、 成果獎勵及出國計畫。 (五)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
- 三、申請機關及單位:本局各處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中心) 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 四、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程序所規範之支應科目,應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定義」之 規定辦理,以執行計畫所需之設備及投資、獎補助及損失、人事費及業務費等科 目為原則。 計畫經費編列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 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附 件一、二)之規定辦理。 (二)委託研究計畫須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得編列行政管理 費,其餘類型計畫不得編列。 (三)公共衛生專案,不得編列人事費及屬資本門之項目。 (四)出國計畫經費,須依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 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 要點」規定編列。 (五)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辦公設備及工程營繕之經費 編列須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補助要點」。 (六)補助不易羅致人員獎勵金之編列,須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不易羅致人員 之獎勵金要點」。 (七)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編列與 執行計畫有關之人事費(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經 費編列標準表」編列)、業務費及各項儀器、機械、資訊設備及修建工程等之購 置或裝置費用。
- 五、申請期程:申請案每年分二次辦理,並完成申請計畫電子檔上傳及送局。
- 六、申請與審查: (一)申請方式 1.申請人至本局統籌款線上申辦系統進行計畫申請書登錄,及上傳計畫書電子檔 。 2.申請購置設備案等綜合性案件,須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補 助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辦理,並檢附審查意見。 3.申請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案件,須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不易羅 致人員之獎勵金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4.申請機關切實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本作業程序管控措施之規定,符合規定 者始由申請機關彙整,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份,並檢附未曾獲統籌款補助計 畫人員名冊(聘兼人員除外),函送本局。必要時,聯合醫院得排定申請案之 推薦順序,作為本局審查之參考。 5.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及「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 用」之申請案,應由相關業務處室循行政程序奉核後移企劃處辦理。 (二)審查作業 1.受理申請: 由本局企劃處擔任受理單位;受理申請案時,先至線上申辦系統核對申請名冊 ,進行行政審查,同時造冊簽會人事單位複查申請人資格,不符申請資格及規 定者不予受理。 2.分類、分組與分案: 申請案件依申請類別分類及學門分組,經工作小組執行秘書同意後,諮詢學門 小組長或複審委員推薦初審專家(需具專長考量),再分案予初審專家進行審 查。 購置設備等綜合性案件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補助要點」第 五點審查原則規定辦理。 申請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案件,須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不易羅致 人員之獎勵金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3.初審: 每件申請案以送二位初審專家審查為原則,必要時送第三位專家審查。 4.複審: (1)整理初審意見等有關資料送學門小組長分案,交複審委員進行複審。 (2)複審會議: 由工作小組執行秘書會同學門小組長召集學門審查委員進行複審會議,排列 研究案件之優先順序、建議錄取案件數及建議金額。 5.經費審核: 送會計室依市府及本局相關經費編列標準及經費繕總進行審核。 6.召開執行審查工作小組會議: 整理初、複審及相關處室意見提送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對於適用「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之申請案, 工作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局相關業務處室簽陳市府同意後,依申辦作業 流程規定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7.審查結果及核定作業: (1)審查結果作業 列印通過之申請案及會議紀錄簽請局長核可後,於線上申辦系統進行通知、 公告,並函知申請機關,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及人事處。 申請人登入系統點選同意執行計畫,並下載申請計畫執行同意書,簽署後送 申請機關確認執行該計畫;經費若須修改應依審議內容修正並依限上傳,修 正通過後,提報下次工作小組會議備查,未完成備查者,視同撤案,計畫主 持人不得再提出該計畫之申請。 (2)核定作業 受理單位列印同意執行計畫之核定清單,簽陳局長核可後,於線上申辦系統 公告及函請申請機關辦理請款作業。 8.請款及撥款作業: 申請機關檢附核定清單、請款名冊、計畫執行同意書及繕製領據等函送本局進 行請款作業。受理單位彙整申請機關請款資料循行政程序核可後,簽會相關單 位辦理經費撥款作業事宜,長期性計畫經費分年撥付。 申請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案件,須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不易羅致 人員之獎勵金要點」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綜合性案件(含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案)之請 款及撥款,應依計畫實施期程配合付款支出之進度辦理。
- 七、計畫管控措施: (一)計畫主持人應依審議結果執行通過之計畫,並依預定期限完成,若認為核定通過 之計畫有窒礙難行者,得於線上確認不執行該計畫,申請機關應另函文本局備查 ,惟計畫主持人不得再提出該計畫之申請。 (二)計畫主持人未能於期限內執行完成,應於期滿前辦理計畫期限展延,展延以一次 為限,展延期間以一年為度,並由申請機關函送本局核可後,於線上系統登錄生 效,提報工作小組會議備查;逾計畫截止日不得提出申請展延。 (三)未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或辦理經費核銷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案,俟完成成果報 告繳交或經費核銷,本局始受理其申請案。 (四)計畫主持人已簽署「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執行同意書」,卻無故不於計畫期限內 完成計畫,且未辦理展延者,撤銷該計畫。 (五)計畫主持人執行中之三件計畫案,其計畫期限與新申請計畫期限重疊者,本局不 受理新申請案件,已上傳之申請案不予審議;若新申請案經核可,舊案成果報告 未如期繳交,則已核准之新申請案暫停撥款。 (六)計畫案若經發現有一稿多投、假造或其他有違學術倫理之嫌,並經查證屬實者, 撤銷該計畫案。 (七)計畫執行期間,計畫主持人有離職規劃,應由申請機關於計畫主持人離職前,覓 妥相同專長及能力之研究人員接辦其計畫案或申請撤案。申請機關函本局核可後 ,提報工作小組會議備查。 變更計畫主持人致計畫執行延宕或計畫展延期間,以原核定金額內自行運用不得 追加。 (八)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期滿後三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並由申請機關函報本局。成 果報告繳交日以上傳線上申辦系統完成之日計,業務單位安排專家學者審查,若 有建議修正意見,應依意見修正或回應,並提報工作小組會議報告。 (九)計畫主持人之研究成果除於學術論文或期刊發表外,不得擅自對外公開,如有侵 害本局權益者除依法追究,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受獎勵(補助)前往國外相關機關進行訓練、進修、研究、實習之人員於計畫結 束後,應返回原機關服務,其服務期間為計畫實施全部時間之二倍,非經原服務 機關同意,不得轉任本局暨所屬機關以外之職務,違者應賠償所接受之獎勵(補 助)。 受部分補助之人員,其計畫結束後應服務之時間,按所接受獎勵(補助)經費占 計畫所需全部經費之比例計算。 前二項受補助人員服務機關之人事單位應對前述人員列冊管理。 (十一)計畫案有本點第四、六款之撤銷計畫或第七款之撤案情事者,申請機關應負責 將全數補助款繳回本局。 計畫案未完成經費核銷者,應依懸帳清理程序辦理。
- 八、變更作業: (一)核定通過計畫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辦理計畫變更,變更項目含計畫期限、計畫中/ 英文名稱、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經費等,惟各項變更除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 人外,其它項目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二)計畫主持人應於線上申辦系統提出變更申請,並由申請機構循行政程序函報本局 (檢附變更清單、變更申請表),經本局審核後,提送工作小組會議備查(變更 計畫期限、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審議(計畫中/英文名稱)。 (三)審議通過之計畫,確為執行計畫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計畫總經費不變 之情形下調整細項經費: 1.業務費項下項目經費得相互間流用。但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且資本門與經常 門亦不得相互流用。 2.修正經費由計畫主持人(檢附變更清單、變更申請表、核定清單、修正經費對 照表)循所屬機關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由業務單位通知計畫主持人至線 上申辦系統辦理經費調整事宜。核銷時將相關文件附於支出憑證內,以憑核銷 。 (四)申請變更計畫主持人應先經接辦之計畫主持人至線上申辦系統進行同意變更後, 檢附其基本資料、變更清單、變更申請表及計畫執行同意書,函送本局辦理。 (五)變更作業須於計畫期滿前申請,逾計畫截止日不得提出申請。
- 九、經費核銷: (一)本局各處室提出之申請計畫,如需於成果報告提交審查前先行辦理經費核銷者, 應簽奉 局長核可後辦理。 (二)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期滿後三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 (三)檢齊下列文件辦理經費核銷,如有餘款應繳回: 1.成果報告書二份。 2.申請通過核定之計畫書與計畫相關所有會議資料及核定清單。 3.收支明細表(含原核定計畫經費編列及執行明細)及原始憑證(依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實施就地審計之機關, 依相關規定辦理。 4.如曾辦理變更作業者,須檢附相關核准文件。 送交申請機關相關處室審查後函送本局。 (四)受補助赴國外進行訓練、進修、研究、實習、考察、觀摩或參加國際會議之人員 ,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書。並就其出國訓練、進修、研究、 實習、考察、觀摩或參加國際會議之心得研擬落實計畫,提工作小組會議報告。 (五)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負其真實性 之責。申請機關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計畫主持 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除通知計畫主持人提 出說明外,並由本局依法處理。 申請機關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局查核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 ,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 十、其他事項 (一)有關長期性計畫,以三年為限(含三年),計畫應一次提送,並按年於年度屆滿 後三個月內繳交期中報告,提報工作小組會議報告,計畫結束提報成果報告。 期中報告未繳交者,其次年經費暫停撥付,補交期中報告經審核通過後再行撥付 餘款,期中報告補交不得逾年度屆滿後六個月,否則撤銷該計畫,申請機關應繳 回全數補助款。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專任同仁未曾獲統籌款補助研究計畫者,由複審委員於學門複審 會議審議評定為勉予推薦以上等級之案件推薦之,每次核定數以百分之二十為上 限。 (三)申請機關應依本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訂定內控機制,並函報本局核備;本局及健 康服務中心之內控機制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四)有關計畫及成果報告審查作業,必要時可組成專案小組審查或可要求申請機關提 出簡報或進行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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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76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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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735760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