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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採字第1103007633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採購稽核案件(以下簡稱稽核案件)總數及專案、書面稽核數分配原 則:每年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 核小組)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頒布之年度目 標值為最低基準,訂定本府該年度稽核案件總數,及分配專案稽核、 書面稽核案件數,簽報召集人核准,並函報工程會備查後,據以執行 。
  • 二、稽核案件之來源: (一)抽選稽核案件: 1.每月由稽核小組自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刊登於 招標及決標公告之採購案件,以亂數方式進行案件抽選作業 。 2.前目抽選案件之分類及各類之件數,由稽核小組簽報召集人 核定,每月抽選件數並得配合本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案件辦理 情形調整之。 (二)每月有下列各目之情形,並經稽核小組建議稽核之採購案件: 1.民眾或廠商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2.民意關切之異常採購案件。 3.媒體報導之異常採購案件。 4.監審機關移送案件。 5.工程會移送案件。 6.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之採購異常案件。 7.交辦查核案件。 (三)前款未及納入每月稽核時,得另行專案簽報稽核。
  • 三、經民眾或廠商檢舉之採購案件,其受理原則如下: (一)受理形式不拘,書面(陳情書、檢舉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均 可。惟檢舉人如係透過電話檢舉,得請檢舉人補具相關書面資 料或由稽核小組填具通話紀錄單,俾利稽核。 (二)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得不受理。 (三)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其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 得免予稽核。 (四)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為目的,應通知其 循異議申訴管道救濟,並移請招標機關續為處理。
  • 四、稽核案件之分案程序: (一)稽核委員(以下簡稱委員)核派:稽核案件應簽報召集人或其 授權人員依採購案件性質核派具相關專長之委員進行稽核。專 案稽核每組委員以一至二人為原則,書面稽核每位委員以二至 三件為原則,並得視案件性質及需要調整之;若委員時程無法 配合致無法進行稽核時,得另行簽報核派委員遞補之。 (二)稽查人員指派:稽核小組得依案件性質需要指派稽查人員協助 委員辦理稽核。 (三)稽核通知:稽核案件經核派委員後,稽核小組應以本府名義通 知受派之委員,並視需要通知受稽核機關。 (四)專案稽核日期及時間:由稽核小組聯繫受派委員決定之,以稽 核月份當月完成為原則。 (五)稽核資料之準備:受稽核機關經稽核小組通知後,應備妥該通 知所列應檢附採購案件資料並予分類製作索引標籤,得採電子 化或紙本方式,於六個工作日內送至稽核小組辦公室,並於受 稽核當日指派瞭解該案件之採購、履約及相關人員會同受查。 稽核小組並應注意稽核資料之準備情形,適時稽催。 (六)委員與稽查人員之迴避規定: 1.委員與稽查人員應遵守「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十五條 有關迴避之規定。 2.委員經核派後,有參與辦理稽核案件之訂定底價、審查投標 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作業者,應主動向稽核小組聲請 迴避,並由稽核小組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 五、稽核事項: 委員應就稽核小組訂定之採購稽核重點逐項稽核,並提出稽核意見。 其他經委員判斷有違反法令事項亦同。 稽核案件內容雖未違反法令,但經判斷有未臻完善之處,委員仍得提 出建議。
  • 六、稽核報告提出時程: 委員應於專案稽核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專案稽核報告,書面稽核 以稽核月之當月份提出為原則。
  • 七、稽核報告之核定: (一)稽核報告內容如有疑義或其他特殊情形時,稽核小組應洽委員 釐清、更正,並得召開會議研議,再依決議彙整稽核結果。 (二)稽核報告由稽核小組彙整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八、稽核結果之處置: (一)受稽核機關之稽核結果,稽核小組得採加強稽核、併查機關內 部控制制度、提報府級會議或要求研提策進方案等措施,以督 促受稽核機關改善。 (二)稽核報告核定後,稽核小組應函知受稽核機關,限期將缺失改 善情形函復稽核小組,受稽核機關應於期限內函復稽核小組缺 失改善情形。 (三)稽核小組對未於期限內函復缺失改善情形之受稽核機關,應予 催辦,直至結案為止。若稽催逾二次者,稽核小組得簽報召集 人或其授權人員,追究受稽核機關相關人員之責任。 (四)受稽核機關回復稽核缺失改善情形,如經稽核小組要求再行檢 討者,辦理時程及追蹤管制同前二款規定。 (五)倘缺失一再發生且情形嚴重者,稽核小組得要求受稽核機關依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作 業獎懲要點」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並應予適當之懲處。 (六)稽核案件經稽核結果,無違反採購法規且無延宕採購效率、採 購效率及品質有顯著進步、或相關事由經委員認為應予獎勵者 ,稽核小組得建議受稽核機關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 採購作業獎懲要點」就相關人員辦理敘獎。
  • 九、稽核案件之結案及建檔備查: (一)稽核小組應每月將稽核案件彙送工程會,並就未結案件,續行 催辦列管。 (二)稽核小組應就稽核案件列冊保存二年,以利相關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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