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稽核案件之選案原則: (一)抽選案件: 1.每月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自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建置之採購招標及決標查詢系統下載 已刊登於決標公告之採購案件,由執行秘書會同本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以亂 數方式進行案件抽選作業。 2.前項抽選方式並應參照工程會訂頒之採購稽核作業重點事項、採購稽核小組績 效考核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由稽核小組就案件分類、各類之件數及 抽選件數預擬抽選案件總表(附表 1)。經抽選完成後,再陳召集人就抽選案 件逐案核派稽核委員(以下簡稱委員)。 3.前項抽選件數以二十四件為原則。 (二)個案簽報專案稽核案件:: 1.案件來源: (1)民眾或廠商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2)民意關切之異常採購案件。 (3)媒體報導之異常採購案件。 (4)監審檢調機關移送案件。 (5)主管機關移送案件。 (6)召集人逕行交辦查核案件。 2.稽核案件由稽核小組初步判斷,如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虞者,得請招標機 關提送相關資料、提出說明或簽報專案稽核。
- 二、稽核案件分案程序: (一)委員核派:稽核案件抽選後,應密封簽報召集人依採購案件性質核派具相關專長 之委員,進行稽核。每組委員以二人為原則;若委員時程無法配合時,得以一位 委員進行稽核,如時間充裕得另行簽報核派委員遞補。 (二)稽核案件經核派委員後,稽核小組應即以本府名義函文機關及受派之委員。 (三)通知委員:由稽核小組聯繫受派委員及受稽核機關,決定稽核日期及時間。稽核 日期以通知日起二十一日內為原則。但委員有特殊情形需展延辦理稽核日期者, 應以書面通知稽核小組。稽核日期確定後,應予登錄列管。 (四)通知機關:由稽核小組於稽核日期前二天告知受稽核機關,並請備妥相關資料及 派用公務車。 (五)稽核資料之準備:受稽核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事項應檢 附資料清冊」(附表 2)備妥所列採購案件資料並予分類製作索引標籤,於收到 稽核小組函文通知日起三日內送至稽核小組辦公室。稽核小組並應注意稽核資料 之準備情形,適時稽催。
- 三、稽核監督報告提出時程: 委員執行稽核監督,應於稽核完成後十五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表及相關稽 核事證資料影本。
- 四、稽核結果之彙整: (一)稽核監督報告由稽核小組彙整簽報召集人核定。 (二)前項稽核監督報告內容如有疑義或其他特殊情形時,稽核小組應依情節洽委員釐 清、更正、召開委員會或分組委員會議決議後,再依決議彙整稽核結果。
- 五、稽核結果之追蹤及結案: (一)稽核結果核定後,稽核小組應於二日內函送受稽核機關,受稽核機關並應於文到 十四日內,將改善情形函報稽核小組彙整。 (二)稽核小組對未於期限內函復缺失改善情形之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後一日以電話催 辦,並作成電話紀錄;逾期五日仍未答覆者,應即發函催辦,直至結案為止。若 函文稽催超過二次以上者,稽核小組應即簽報召集人,追究受稽核機關相關人員 之責任,並彙整稽催結果。 (三)稽核小組應每月將稽核案件彙送工程會,並就未結案件,續行催辦列管。
- 六、建檔備查: 稽核小組應就稽核案件全部資料列冊建檔,以利相關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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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10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採字第09630065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