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稽核或契約審查案件之來源: (一)抽選稽核案件: 1.每月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自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建置之採購招標及決標查詢系統下載 已刊登於決標公告之採購案件,由執行秘書會同本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以亂 數方式進行案件抽選作業。 2.前項抽選方式並應參照工程會訂頒之採購稽核作業重點事項、採購稽核小組績 效考核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由稽核小組就案件分類、各類之件數及 抽選件數預擬抽選案件總表(附件一)。經抽選完成後,再陳召集人就抽選案 件逐案核派稽核委員(以下簡稱委員)。 3.前項抽選件數每月以十五件為原則,得配合本點第(二)款案件辦理情形調整 之。 (二)個案簽報專案稽核案件: 1.案件來源: (1)民眾或廠商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2)民意關切之異常採購案件。 (3)媒體報導之異常採購案件。 (4)監審檢調機關移送案件。 (5)主管機關移送案件。 (6)稽核小組建議之採購案件。 (7)召集人逕行交辦查核案件。 2.稽核案件由稽核小組初步判斷,如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虞者,得請招標機 關提送相關資料、提出說明或簽報專案稽核。 3.經民眾或廠商檢舉之採購案件,其受理原則如下: (1)受理形式不拘,書面 (陳情書、檢舉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均可。惟檢舉人 如係透過電話舉發不法採購案,宜請補具相關書面資料,俾利稽核監督。 (2)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 規定,得不受理。 (3)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其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得暫免予稽核 監督。 (4)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而非以打擊黑金、檢舉不法為 目的,應通知其循異議申訴管道救濟,並移請招標機關續為處理。 (三)招標前契約文件審查案件: 本府各機關及學校辦理下列採購案件,應於預定招標期程前四十五天以上,將契 約文件(不含設計圖說及規範)送稽核小組協助審查: 1.四千萬元以上勞務採購。 2.二億元以上工程採購。
- 二、稽核案件與契約審查案件之分案程序: (一)稽核案件: 1.委員核派:稽核案件抽選後,應密封簽報召集人依採購案件性質核派具相關專 長之委員,進行稽核。每組委員以二人為原則;若委員時程無法配合時,得以 一位委員進行稽核,如時間充裕得另行簽報核派委員遞補。 2.稽核案件經核派委員後,稽核小組應即以本府名義函文機關及受派之委員。 3.通知委員:由稽核小組聯繫受派委員及受稽核機關,決定稽核日期及時間。稽 核日期以通知日起二十一日內為原則。但委員有特殊情形需展延辦理稽核日期 者,應以書面通知稽核小組。稽核日期確定後,應予登錄列管。 4.通知機關:由稽核小組於稽核日期前二天告知受稽核機關,並請備妥相關資料 及派用公務車。 5.稽核資料之準備:受稽核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事項應 檢附資料清冊」(附件二)備妥所列採購案件資料並予分類製作索引標籤,於 收到稽核小組函文通知日起六日(不含例假日)內送至稽核小組辦公室。稽核 小組並應注意稽核資料之準備情形,適時稽催。 6.委員之迴避規定: (1)應遵守「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九條有關迴避之規定。 (2)委員經核派後,有參與辦理受稽核採購案件之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 選廠商或其他類似等作業者,應主動向稽核小組聲請迴避,並由稽核小組簽 報召集人另行指定稽核委員。 (二)契約審查案件:(如附件三,採購契約審查作業流程圖) 委員核派:稽核小組並依個案性質簽報召集人核派委員進行審查,如有個案性質 特殊或經稽核委員建議,得由本小組專案簽報召集人核准召開審查會議,審議該 契約文件。
- 三、稽核監督報告與契約審查結果之提出時程: (一)稽核案件: 委員執行稽核監督,應於稽核完成後十五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表及 相關稽核事證資料影本。 (二)契約審查案件: 委員應於收受機關契約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作業,並向稽核小組提出審查結 果,如係召開審查會議,審議該契約文件者,稽核小組應於開會當日後七日內彙 整會議審查結果。
- 四、稽核案件與契約審查案件結果之彙整: (一)稽核案件: 1.稽核監督報告由稽核小組彙整簽報召集人核定。 2.前項稽核監督報告內容如有疑義或其他特殊情形時,稽核小組應依情節洽委員 釐清、更正、召開委員會或分組委員會議決議後,再依決議彙整稽核結果。 (二)契約審查案件: 契約審查案件之書面審查意見由本小組簽奉召集人核定後,函送機關參考,機關 應依審查意見檢討修正後辦理採購作業。
- 五、稽核案件結果之追蹤: (一)稽核結果核定後,稽核小組應於二日內函送受稽核機關,受稽核機關並應於文到 十四日內,將改善情形函報稽核小組彙整。 (二)稽核小組對未於期限內函復缺失改善情形之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後一日以電話催 辦,並作成電話紀錄;逾期五日仍未答覆者,應即發函催辦,直至結案為止。若 函文稽催超過二次以上者,稽核小組應即簽報召集人,追究受稽核機關相關人員 之責任,並彙整稽催結果。
- 六、稽核案件之結案及建檔備查與契約審查案件之擇優建檔: (一)稽核小組應每月將稽核案件彙送工程會,並就未結案件,續行催辦列管。 (二)稽核小組應就稽核案件全部資料列冊建檔,以利相關機關查核。 (三)稽核小組得就契約審查案件,於完成審查修正後,擇優登載契約文件於本府採購 業務資訊網供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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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10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採字第09631882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