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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稽字第09630484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函頒之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違反環保法令罰鍰 案件,促使義務人依約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 ,特訂本處理原則。
  • 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義務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八十歲以上人、低收入戶或身體障礙具相關證 明文件或失業、家境清寒持有住居所里長證明,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者。 (三)行政罰鍰金額裁處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 (四)不符前三款規定,惟確有處理意願,並經簽奉核准者。 前項義務人處分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者本局不予受理,得逕向行政執行處申請辦理。
  •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敘明其理由。
  • 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六萬元者,得分二至四期繳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六佰元。 (二)罰鍰金額六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十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無法完 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之。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 五、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若有一期未依限繳納者,本局即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 執行。
  • 六、本處理原則之申請書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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