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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2495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移民之照顧與輔導措施,正視其基本權益及需要 ,特設本府新移民照顧輔導措施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提升新移民在臺生活 適應能力,共創多元文化社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新移民政策推動制定之諮詢。 (二)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新移民照顧與輔導措施之諮詢與指導。 (三)促進多元文化交流之諮詢。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新移民福祉之諮詢。 (五)其他有關新移民照顧輔導議題之諮詢與改善建議。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兼任執行秘書,由副秘書長兼任; 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代表組成,並報請市長聘兼之 。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 五、本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委員會議,針對特定議題進行研討,必要時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 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 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六、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府委員之其他局處代表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及民 間團體代表列席。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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