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住民之照顧與服務措施,正視 其基本權益及需求,特設本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以提升新住民在本國生活適應能力,共創友善多元文化的共融社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府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 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衛生局代表一人。 (六)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七)新住民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八)新住民本人、配偶或成年子女代表七人至九人。 (九)專家學者六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召開本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議。 (二)研議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新住民照顧與服務措施。 (三)督導及協調本府各機關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方案。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新住民多元文化交流及新住民 福祉之服務。 (五)檢視並宣導本府新住民多元文化相關政策。 (六)其他有關新住民照顧服務議題之諮詢與改善建議。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新住民本 人、配偶或成年子女代表及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新住民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 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新住民或新住民團體代 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新住民事務辦公室派員兼辦之,並得設教育 文化組、醫療安全組、生活適應組、職涯服務組及社會支持組等分工 小組,均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分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兼辦之。分工小組置召集人 一人,由本府業務主政分工小組局處首長指派代表兼任;置幹事若干 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首長指派人員兼任。 分工小組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分 工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局處辦理者,必要時該相關局處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民政局及相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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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31
臺北市政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2300840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新移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