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洛陽停車場地區再造計畫,推動洛陽停車場地 區跨堤及周邊環境改善,特設洛陽停車場地區再造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洛陽停車場地區再造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二)跨堤及其周邊環境改善推動事項之政策協調整合。 (三)洛陽停車場再造民間參與及投資計畫之確認。 (四)洛陽停車場周邊環境相關推動事項。
- 三、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召集人綜 理工作業務。委員由以下局處首長兼任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交通局局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局長
- 四、本小組之行政幕僚作業由都市發展局指派專人擔任,各相關單位為協助本案順利推動, 得由該單位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兼任。
- 五、本小組依推動各階段進度需要,得邀集本府相關局處及府外相關單位、相關公會代表、 民間組織列席參與討論,及配合提供必要之行政與技術協助。
-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決議事項經簽報市府核定後,送本府有關單位負責執 行。
-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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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48580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