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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37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業務,緊密連結反毒品網絡,有 效防制民眾受毒品危害,維護市民身心健康,特設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毒品危害防制之「防毒品」、「拒毒品」、「戒毒品」及「緝毒品」等作業 與行政推動。 (二)毒品危害防制跨局處協商並整合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意見。 (三)其他有關毒品危害防制之推動事項。
  • 三、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衛 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中心幕僚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派員 兼任之,承辦各項幕僚業務。本中心置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長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 )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 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一)社會局局長 。 (二)教育局局長 。 (三)警察局局長 。 (四)新聞處處長 。 (五)勞工局局長 。 (六)民政局局長 。 (七)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 。 (八)毒品防制相關專家學者四人。
  • 四、本中心下設綜合規劃組、醫療轉介組、社會扶助組、預防宣導組、危害防制組、防制宣 導組及勞工就業組七組,綜合規劃組及醫療轉介組由衛生局主政、社會扶助組由社會局 主政、預防宣導組由教育局主政、危害防制組由警察局主政,防制宣導組由新聞處主政 、勞工就業組由勞工局主政,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政局處派員兼任,其任務如下: (一)綜合規劃組 1.擬訂毒品危害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 2.蒐集彙整各小組年度施政方針(計畫)、重要措施之彙整。 3.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動毒品危害防制工作。 4.彙整各責任小組年度毒品危害防制工作計畫及教育訓練。 5.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6.舉辦協調權責組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工作之研習與座談等教育。 (二)醫療轉介組 1.辦理愛滋病毒及C型肝炎病毒篩檢服務。 2.規劃辦理毒品使用者替代療法計畫。 3.提供毒品使用者心理諮商及衛生教育。 4.建立毒品使用者轉介治療處理流程。 5.建立民間戒治機構合作與轉介機制。 6.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戒癮治療。 7.建立轉介戒癮治療處理流程及戒癮者檔案。 8.彙整毒品防制及戒癮成果分析與統計。 9.辦理轉介衛生署所指定醫療機構門診提供心理諮詢。 10.建置中心服務專線諮詢電話。 11.其他轉介服務事項。 (三)社會扶助組 1.辦理社會扶助電話諮詢服務。 2.辦理心理輔導、危機處理、追蹤輔導等。 3.辦理社會福利事項及聯絡社會資源。 4.招募、培訓志工及成立志工服務隊並安排人員講習。 5.其他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扶助事項。 (四)預防宣導組 1.規劃校園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負責毒品危害防制教育。 3.推廣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家庭重建觀念。 4.毒品使用者子女之教育輔導及轉介輔導。 5.其他預防宣導有關資料事項。 (五)危害防制組 1.毒品使用者查緝事項 2.戒治出所個案追蹤 3.辦理替代療法醫療機構安全維護 4.辦理毒品使用犯罪統計事項 (六)防制宣導組 1.出版物毒品危害防制宣導資料 2.發布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新聞及辦理公共關係事務 3.推廣毒品危害防制預防宣導 (七)勞工就業組 1.提供就業服務 2.辦理職業訓練及輔導 (八)地方法院檢察署 1.辦理受刑人毒品危害教育宣導 2.轉介監所毒品使用者至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 3.辦理法律諮詢服務 4.交付毒品使用者名單警察局追蹤輔導
  • 五、本中心每年召開委員會議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 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中心定期於每月第三週星期五召開執行 會議,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執行長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定 該機關人員擔任主席。本中心之各小組得視議題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分組會議。本中 心及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列席。
  •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該機關人員代理之 。
  • 七、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得由中央相關經費或由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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