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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232367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業務,緊密連結反毒品網絡,有 效防制民眾受毒品危害,維護市民身心健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條規定,設立 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15人至17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 1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動局局長。 (五)警察局局長。 (六)衛生局局長。 (七)觀光傳播局局長。 (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人。 (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人。 (十)毒品防制相關專家學者 3至 5人。 前項委員任期 2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毒品危害防制之「防毒品」、「拒毒品」、「戒毒品」及「緝毒品」等作業 與行政推動。 (二)毒品危害防制跨局處協商並整合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意見,及對臺北市政府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提出建言,並擬訂重要政策。 (三)其他有關毒品危害防制之推動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 2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 指定或由出席委員互推 1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地檢署檢察官、專家及學者等委員不適用委任 出席規定。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專家、學者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五、本會下設「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稱毒防中心),辦理本會幕僚作業。 置主任 1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層級人員擔任;副主任 1人,由主任指派局長層級人 員擔任;執行秘書 1人,由主任指派之,綜理會務推動及處理中心日常事務。
  • 六、毒防中心幕僚作業,由本府各業務相關局處派員兼辦之,並得設綜合規劃組、預防宣導 組、保護扶助組、轉介服務組及危害防制組等工作小組,其分工情形及任務如附表。 前項各工作小組置組長 1人、幹事及組員若干人,組長由主政局處派主管級以上人員兼 任,代表該組出席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會議及擔任組務會議主席;幹事由主政局處派員兼 任,負責監督及統整該組毒品危害防制業務及跨局處業務之協調;組員由組內各局處派 員兼任,負責幕僚作業、毒防中心各項業務聯繫及執行行政業務。
  • 七、毒防中心至少每 3個月召開 1次工作執行會議。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主任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副主任代理之,主任及副主任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指定人員代理之。 各工作小組得視議題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組務會議。 毒防中心及各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列席。 毒防中心各工作小組成員不克出席工作執行會議及組務會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經費或由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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