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役男徵兵檢查作業,確保兵役公平並維護役 男權益,依徵兵規則第十條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徵兵檢查統計資料之審查事項。 (二)役男體位疑義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徵兵檢查作業分工、授權及策進事項。 (四)徵兵檢查督導策劃事項。 (五)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 三、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本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及相關醫療機關(構)派員兼辦 之,並設下列工作分組,其職掌如下: (一)體檢事務組 1.年度徵兵檢查統計資料之提報及實施計畫之擬定事項。 2.徵兵檢查人數分配及實施日程之擬定事項。 3.依體位區分標準施檢及檢查結果登錄事項。 4.其他配合徵兵檢查作業事項。 (二)體位評判組 1.役男體位評判案件之審議事項。 2.役男體檢結果疑義之審議事項。 3.役男因痼疾不能到檢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專案處理事項。 4.其他依法令體位評判應辦事項。 (三)複檢處理組 1.役男體位疑義案件審查報告之擬定事項。 2.役男申請及驗退複檢相關處理事項。 3.排定複檢醫院檢查協調事項。 4.其他配合複檢應處理事項。 本委員會各組人員職稱、人數及編組,如附表。
- 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本府衛 生局局長及兵役處處長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 (二)臺北市醫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役男體檢醫院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臺北市役男複檢醫院代表一人。 (五)國內各專科醫學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六、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 一人代理。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派兼委員因故不克出席開會時,得指定一人代理 。
- 七、本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役男體位疑義案件,由複檢處理組提報,送本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決議之。 本委員會徵兵檢查之體位評判工作,由體位評判組每月召開役男體位評判會議行之。
- 八、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九、本委員會召開時,相關各組應列席說明,各組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當事 人列席說明。
- 十、本委員會委員執行職務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十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兵役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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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1-2003
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2811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