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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30809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 。
  • 第 3 條
    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犬、貓每隻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其他 動物得視實際成本增減之。
  • 第 4 條
    動物狂犬病隔離留置費用,每隻每日二百元;鑑定報告,每份二百元。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預繳十四日隔離留置費用,並依實際隔離留置日數 補繳或退還之。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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