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作業規 定」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中心為即時整合本府各機關業務異常情形,採行更積極有效的處理作為,得請本府各 機關提列用以評估風險之各項資料,交由本中心行政組彙整提報工作會報討論。
- 三、本府內控督導、採購稽核、施工查核、財產管理、專案稽核、政風查處等各項業務主辦 機關,應每月將符合下列情形之各項資料,提列本中心行政組彙整: (一)內控督導 1.本府各機關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稽核發現涉有重大缺失 或該機關函復審計處之說明無法釐清,須進一步辦理採購業務稽核、施工查核 、政風查察、研考列管或本府相關機關配合協助解決者。 2.本府辦理督導各機關內控實施情況,經查核後發現涉有重大缺失,須進一步辦 理採購業務稽核、施工查核、政風查察、研考列管或本府相關機關配合協助解 決者。 (二)採購稽核 1.採購作業涉有重大異常,須進一步辦理施工查核、政風查察者,例如採購方式 顯有不當、制定規格或訂定廠商資格不當限制競爭顯有綁標之疑慮、標比異常 等。 2.採購錯誤態樣涉及整體面向,須研議改進作法者。 3.其他涉有採購作業興革措施者。 (三)施工查核 1.施工作業涉有重大異常,須進一步辦理採購業務稽核、政風查察、研考列管者 ,例如明顯涉有偷工減料者、施工工法、程序明顯異常者、變更設計頻繁或程 序異常者、工程已發包遲未開工者、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者等。 2.施工缺失態樣涉及整體面向,須研議改進作法者。 3.其他涉有施工作業程序興革措施者。 (四)財產管理 1.本市財產遭民眾違法占用無法即時解決,須進一步由本府相關機關配合協助者 。 2.本市閒置或低度利用建物及土地,符合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須由本府相關 機關配合協助解決者。 3.其他涉有財產管理興革措施者。 (五)專案稽核 1.專案稽核涉及跨機關業務,須由相關機關配合執行者。 2.稽核所發現之缺失、弊端或所提列建議事項,須由本府相關機關配合辦理,或 本中心各組成員深入瞭解者。 3.其他涉有專案稽核興革措施者。 (六)政風查處 1.查處案件須協請本府相關機關進行職權調查,或本中心各組成員深入瞭解者。 2.其他涉有政風查處興革措施者。
- 四、本府各機關所提列資料,應敘明簡要案由、提報原因、擬處建議、預期效益評估等項目 ,以利列管篩選。
- 五、本中心行政組得審視各機關所提列之各項資料,認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隨時請該機 關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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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政二字第104304386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