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國字第1133007973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為統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接待國外訪賓(以下 簡稱外賓)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府各機關應依下列涉外事務分辦原則,負責接待工作: (一)外賓拜會活動:訪團主賓為國外中央部會首長、國會議員或相當職 級者;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姊妹市、友誼市、夥伴市或與本市 簽訂友好交流協定城市副市長以上層級者;國外首都、城市人口規 模逾一百五十萬人之副市長以上層級者,由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 秘書處)主政,其餘依外賓來訪目的,由權責機關主政。 (二)外賓參訪或交流活動:參訪標的或交流議題涉單一機關業務者,由 該權責機關主政,並負責相關聯繫接待及行政作業;涉跨機關業務 者,由秘書處簽陳指定主政機關,並由該機關負責協調分辦相關聯 繫接待及行政作業。
  • 三、各機關接待外賓層級,以符合對等為原則,並應視其職位及來訪目的 ,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外賓為國外元首、副元首、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簽請市長 接見。 (二)外賓為國外中央政府首長、國會議長、重要國際組織主席或相當職 級官員者,簽請市長或由市長指派代表接見。 (三)外賓為國外姊妹市市長、重要城市市長、市議會議長或相當職級官 員,簽請市長或由市長指派代表接見。 (四)外賓為國外地方政府之機關官員或相當職級官員,簽請由各機關首 長或由其指派代表接見。
  • 四、接待機關應負責之工作如下: (一)主政機關依外賓來訪目的,聯繫協調相關行程事宜,並擬定落地接 待事項,必要時,簽請市長或其他首長代表接見及款宴。 (二)拜會、參訪或交流期間,掌握外賓抵達時間、交通方式,並協助停 車事宜。 (三)負責人員迎送、提供相關業務外文簡報或導覽,並安排傳譯人員。 (四)視需要發布新聞稿及提供宣傳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行政事項。
  • 五、接待機關得依外賓來訪目的,贈送本府相關文宣資料。
  • 六、接待機關贈送外賓之禮品應符合公務禮儀,宜具有代表本市特色或有 本市標誌。
  • 七、各機關辦理本府重大國際活動擬邀請外賓參加時,籌備期間應依外賓 層級及預估人數規模,洽秘書處(國際事務組)確認外賓接待分工事 項。
  • 八、秘書處應定期調查各機關接待外賓情形,各機關對接待外賓作業細節 如有疑義者,亦得逕洽秘書處(國際事務組)提供協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