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統一臺北市政府(以上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接待國外訪賓(以下簡稱外賓)作業,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接待外賓,各機關應依下列情形,負責接待工作: (一)外賓主動要求拜會 1.屬禮貌性拜會市長或副市長時,由本府秘書處負責。 2.屬考察本府相關業務時,由本府各相關業務機關負責。但考察二機關以上時, 由本府秘書處協調一機關負責。 3.同時要求禮貌性拜會市長或副市長及考察本府相關業務時,由本府秘書處負責 。 (二)外賓係受本府邀請 1.市長或副市長邀請時,由本府秘書處負責。 2.本府相關業務機關邀請時,由本府各相關業務機關負責。
- 三、各機關接待外賓層級,以符合對等為原則,並應視其職位及拜會目的,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外賓為國外元首、副元首、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簽請市長接見。 (二)外賓為國外中央政府首長、國會議長、重要國際組織主席或相當職級官員者,簽 請市長或由市長指派代表接見。 (三)外賓為國外姊妹市市長、重要城市市長或市議會議長或相當職級官員,簽請市長 或由市長指派代表接見。 (四)外賓為國外地方政府之局、處官員或相當職級官員,簽請由各局處首長或由其指 派代表接見。
- 四、接待機關應負責之工作如下: (一)負責人員迎送、並提供相關業務英文簡報或導覽。 (二)依外賓訪問目的,安排各相關拜會節目,必要時,簽請市長或其他首長代表接見 及款宴。 (三)各機關辦理前二款工作,得參照臺北市政府接待重要外賓作業檢查表辦理各項相 關事宜,其格式如附表。
- 五、接待機關依外賓拜會目的,得贈送本府相關文宣資料: (一)禮貌性拜會,宜贈送新聞處出版之介紹本市總體建設宣傳資料。 (二)拜會目的為考察本市文化、經濟或交通等建設者,宜贈送各相關業務單位出版之 文宣資料。
- 六、接待機關贈送禮品時,應以具有代表臺北市特色或有臺北市標誌之禮品為主。其禮品之 價值,原則上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贈送外賓為國外元首、副元首、總理、首相等職級時,禮品價值在新台幣三千以 下為宜。 (二)贈送外賓為姊妹市市長、重要城市市長或市議會議長等職級時,禮品價值在新台 幣二千元以下為宜。 (三)贈送外賓為中央部會首長或國會議長等職級時,禮品價值在新台幣一千元以下為 宜。 (四)贈送外賓為地方政府局、處首長或以下層級時,禮品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為 宜。
- 七、各機關辦理之活動,擬邀請駐臺使領館及外國機構人員參加時,應將邀請對象及請帖, 於活動舉辦三週前送交本府秘書處(國際事務組)轉寄外交部禮賓司,以利洽請該司人 員代為邀請及協助引導及接待事宜。
- 八、各機關對接待外賓作業細節如有疑義者,得逕洽本府秘書處(國際事務組)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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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5-2007
臺北市政府接待外賓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國字第09630495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