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集思廣益,借重各學者專 家之專業知識,客觀超然提供施政方向之參考,以強化施政品質,俾利各項政策推展,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遴聘醫事、法律、資訊、管理、工程、財務顧問及 顧問等類人員各一至五人。
-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就顧問之聘任除法律顧問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外,其餘得就熟悉機關業務之學者專家、曾任本局或所屬機關任務編組成員 或曾主持過本局或所屬機關研究計畫,且熱心參與業務,表現優良者聘任之,並以本局 或所屬各機關名義核發聘書。
-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遴聘之顧問,均為無給職。
- 五、本局及所屬機關對於遴聘之顧問,得隨時檢討其適任性及是否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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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7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097388334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