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教師教學效能,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提昇學 校教育品質,特訂定本方案。
- 二、本方案所稱教學輔導教師,指能夠提供教師同儕在教育專業上有系統、有計畫及有效能 之協助、支持與輔導之教師。
- 三、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向本局申請核准後設置教學輔導教師 。
- 四、申請推動教學輔導教師方案之學校,應提出實施計畫,經校務會議或課發會通過後,報 請本局核定後實施。 本局對各申請學校所提出之實施計畫進行審查。審查方式以學校所提供相關資料為主,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一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含教學輔導現況分析及過去辦理教輔教師之成效分析)。 (二)實施目的。 (三)教學輔導教師培育情形。 (四)教學輔導教師預定服務對象與人數之分析。 (五)教學輔導教師之預定人數與遴聘過程。 (六)教學輔導教師與服務對象之配對方式。 (七)教學輔導教師之角色職責與工作內容。 (八)教學輔導教師與服務對象之在職成長規劃。 (九)校內配合經費與參與教育局發表會及聯席會議等。 (十)各項工作辦理期程規劃。 (十一)預期成效及自我評鑑措施。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 五、經核定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其教學輔導教師之遴聘,應經甄選 、儲訓等程序,合格人員由本局造冊候聘,並頒與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後再由學校依規定 聘兼之。
- 六、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選之甄選,由校內推動小組進行推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或課發會公開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校長核定章同意後函報本局核 定。 前項參加甄選之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鑑人員證書。 (二)具學科或學習領域教學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 (三)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 (四)能進行教學示範並輔導其他教師教學,提供相關教育諮詢服務,協助教師解決問 題。 教評會或課發會審議第一項參加甄選教師之參考標準如下: (一)具有豐富的任教學科專門知識。 (二)具有課程設計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教學能力。 (四)經常且願意做教學示範。 (五)具有人際溝通的技巧。 (六)具有開放、包容的心胸與人格特質。 (七)其他教學輔導知能。 第一項甄選審議方式以文件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口試。參加甄選教師所繳交之文 件至少應含有一個教學單元設計及教學後之書面反思心得。 第一項推薦參加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之教師人數,各校每次以該校專任教師員額總編制百 分之十二為上限。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含教育部培育之教專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合格總人數以不超過該校 專任教師員額總編制二分之一為上限。 各校在推薦參加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之人數及人選時,應預先考量服務對象所任教年級及 科目之需求。
- 七、各校推薦之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員,應參加本局委託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二週之儲訓課 程,經儲訓合格者發予研習證書,並於返校後實際從事教學輔導至少實習一學期及另參 與本局委託辦理之15小時在職成長回流課程,且經審核通過後發予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前項校內在職成長課程,得邀請教學輔導教師之服務對象及校內外教師共同參與。
- 八、各校聘任教學輔導教師時,應考量學校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任務需求,由校長就校內具 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聘請兼任之。 前項所聘任之教學輔導教師,應優先考慮由未兼任行政工作之教師擔任之。
- 九、各校在安排教學輔導教師時,宜考量教學輔導教師之任教科目(學習領域)、年級、教 學準備時間、人格特質等,儘量與服務對象相近為原則。
- 十、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聘期一任為一年,續聘得連任。任職期間,應輔導與協助下列服務 對象: (一)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不含實習教師)。 (二)一年內新進至學校服務之教師。 (三)自願成長,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教師。 (四)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教學有困難之教師。
- 十一、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服務對象瞭解與適應班級(群)、學校、社區及教職之環境。 (二)觀察服務對象之教學,提供回饋與建議。 (三)與服務對象共同反省教學,協助服務對象建立教學檔案。 (四)在其他教學性之事務上提供建議與協助。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進行示範教學或教學觀察與回饋,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則;協助 服務對象其他非教學觀察與回饋的事項,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則。
- 十二、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名至二名服務對象為原則 。每輔導一名服務對象,得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一節至二節課。減授鐘點後 所需代課鐘點經費,由校內代課鐘點費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另案報局申請。 前項減授鐘點,確因教學輔導教師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時數時,得改領鐘點費,退休 教師擔任之教學輔導教師得領取誤餐費及交通費。
- 十三、有推動教輔方案之學校,由本局審查學校所提之計畫補助教學輔導教師專業成長經費 及執行教學輔導教師計畫所需之相關經費。
- 十四、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學校,應將教學輔導制度完整納入學校行政體系中,並在校長之 領導下,結合教學輔導教師以外之教師,從旁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職務,從事初任教 師、新進教師、自願成長教師及教學有困難教師之支持及協助。
- 十五、經核定實施教學輔導教師計畫之學校,每學期至少應舉辦一次工作檢討會,並於每一 學年度及實施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報請本局備查。
- 十六、本局應將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實施情形,列為重點視導工作,必要時得辦理相關研究與 專案訪視。
- 十七、各校擔任教學輔導教師表現績優者及學校推動方案之辛勞有功者,由本局統一辦理敘 獎。實施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前項發表會所需經費,由本局支應。
- 十八、學校教學輔導教師任職期間,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工作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應經教評會同意,送請校長解除其教學 輔導教師職務並收回註銷其教學輔導教師證書,並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學校教學輔導教師經免除職務後,學校得報請本局核定,另行聘任有教學輔導教 師資格者續任完成所剩餘之聘期。
- 十九、證書有效期間為10年,如持有之證書已逾有效期限欲換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有繼續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並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鑑人員之證 書,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 實者。 (二)10年內受聘擔任教學輔導老師至少滿 2學年(實習教學輔導教師期間不算在內 ;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期間,應進行示範教學或教學觀察與回饋,以每月至少一 次為原則;協助服務對象其他非教學觀察與回饋的事項,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 則。) (三)10年內進行全校或全市公開授課至少 5次。 (四)擔任學年召集人、領域召集人或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至少滿 2學年。 (五)10年內協助學校下列教師專業發展服務至少 1項: 1.獨自或與同儕協同參與市級(或以上)教師行動研究發表、教學檔案競賽或 教學活動設計評選 1次以上。 2.參加校外與教學相關之學術研討會並進行發表,或於校內外公開場合發表教 學經驗、學生輔導或教學研究成果 1次以上。 3.有具體課程與教材發展之產出 1件以上。 證書失效期間,學校不得聘其兼任教學輔導教師。
- 二十、獲證已逾10年以上或刻持有證書在有效期間第 8年以上得於本設置方案施行 5年內完 成上開換證條件,並檢附佐證資料報局申請換證事宜,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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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09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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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綜字第10436211800號函修正全文2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