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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綜字第10732873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教師教學效能,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提昇學 校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輔導教師,指能夠提供教師同儕在教育專業上有系統、有計畫及有效能 之協助、支持與輔導之教師。 本要點所稱之研究教師,係指能針對現場教育議題以系統化科學方法進行教育研究之教 師;公立幼兒園準用。
  • 三、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向本局申請核准後置教學輔導教師及 研究教師。
  • 四、申請推動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之學校,應提出實施計畫及申請表經課發會通過後, 報請本局核定後實施。 本局對各申請學校所提出之實施計畫進行審查。審查方式以學校所提供相關資料為主,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一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含教學輔導現況分析及過去辦理教輔教師之成效分析)。 (二)實施目的。 (三)教學輔導教師培育情形。 (四)教學輔導教師預定服務對象與人數之分析。 (五)教學輔導教師之預定人數與遴聘過程。 (六)教學輔導教師與服務對象之配對方式。 (七)教學輔導教師之角色職責與工作內容。 (八)教學輔導教師與服務對象之在職成長規劃。 (九)校內配合經費與參與教育局發表會等。 (十)各項工作辦理期程規劃。 (十一)預期成效及自我評鑑措施。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
  • 五、經核定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學校,其教學輔導教師之遴聘,應經甄選、儲訓等程序,合 格人員由本局造冊候聘,並頒與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後再由學校依規定聘兼之。
  • 六、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儲訓人選之甄選,由校內推動小組進行推薦,經學校課發 會公開審議通過推薦後,送請校長核定聘任。 前項參加甄選之教學輔導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鑑人員證書或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專業回饋人才初 階證書。 (二)具學科或學習領域教學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 (三)有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 (四)能進行教學示範並輔導其他教師教學,提供相關教育諮詢服務,協助教師解決問 題。 第一項參加甄選之研究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滿 2學年以上,至少輔導 2位教師以上。 (二)有擔任研究教師之意願。 (三)能針對現場教育議題進行行動研究,藉由共同研討、資料分析、調查訪談、教室 觀察、教學輔導等過程,提出學校課程、教學、評量等建議。 (四)近 5年撰寫之研究案或文章曾刊登過國內外相關期刊、徵件計畫或競賽活動等。 課發會審議第一項參加甄選教學輔導教師之參考標準如下: (一)具有豐富的任教學科專門知識。 (二)具有課程設計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教學能力。 (四)經常且願意做教學示範。 (五)具有人際溝通的技巧。 (六)具有開放、包容的心胸與人格特質。 (七)其他教學輔導知能。 課發會審議第一項參加甄選研究教師之參考標準如下: (一)具有豐富的教學輔導教師經驗。 (二)具有良好的資料蒐集及分析能力。 (三)具有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反思的能力。 (四)具備教育研究及推廣能力。 第一項甄選審議方式以文件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口試。參加甄選教學輔導教師所 繳交之文件至少應含有一個教學單元設計及教學後之書面反思心得。參加甄選研究教師 所繳交之文件至少應含有一個教育研究計畫。 第一項推薦參加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之教師人數,各校每次以該校專任教師員額總編制百 分之十二為上限。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含教育部培育之教專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合格總人數以不超過該校 專任教師員額總編制二分之一為上限。 各校得從校內教學輔導教師中擇定專責研究教師,研究教師總人數以不超過該校專任教 師員額總編制百分之三為原則。 各校在推薦參加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之人數及人選時,應預先考量服務對象所任教年級及 科目之需求。
  • 七、各校推薦之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員,應參加本局委託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二週之儲訓課 程,經儲訓合格者發予研習證書,並於返校後實際從事教學輔導至少實習一學期及另參 與本局委託辦理之15小時在職成長回流課程,且經審核通過後發予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前項校內在職成長課程,得邀請教學輔導教師之服務對象及校內外教師共同參與。
  • 八、各校聘任教學輔導教師時,應考量學校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任務需求,由校長就校內具 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聘請兼任之。 前項所聘任之教學輔導教師,應優先考慮由未兼任行政工作之教師擔任之。
  • 九、各校在安排教學輔導教師時,宜考量教學輔導教師之任教科目(學習領域)、年級、教 學準備時間、人格特質等,儘量與服務對象相近為原則。
  • 十、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聘期一任為一年,續聘得連任。任職期間,應輔導與協助下列服務 對象: (一)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不含實習教師)。 (二)一年內新進至學校服務之教師。 (三)自願成長,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教師。 (四)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教學有困難之教師。
  • 十一、各校教學輔導教師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服務對象瞭解與適應班級(群)、學校、社區及教職之環境。 (二)觀察服務對象之教學,提供回饋與建議。 (三)與服務對象共同反省教學,協助服務對象建立教學檔案。 (四)在其他教學性之事務上提供建議與協助。 各校研究教師之職責如下: (一)針對現場教育議題進行研究,藉由長期教室觀察、教師輔導、共同研討、調查 訪談、教學輔導等過程,利用科學方法蒐集資料並評估教育的各個面向,包括 課程發展、教學創新、教育實驗、學生學習、教學方法、教師培訓和課堂動態 等,最後提出建議與發展。 (二)擔任教學輔導教師召集人、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等教師領導角色,協助學 校推動教師專業發展。 各校教學輔導教師,進行示範教學或教學觀察與回饋,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則;協助 服務對象其他非教學觀察與回饋的事項,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則。
  • 十二、各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名至二名服務對象為原則 。每輔導一名服務對象,得酌減教學輔導教師原授課時數一節至二節課。另為鼓勵教 輔教師進行教育研究,專責研究教師僅需每週授課節數四節。減授鐘點後所需代理代 課鐘點經費,由校內代課鐘點費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另案報局申請。 第一項減授鐘點,確因教學輔導教師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時數時,得改領鐘點費,退 休教師擔任之教學輔導教師得領取誤餐費及交通費。
  • 十三、有推動教輔本要點之學校,由本局審查學校所提之計畫補助教學輔導教師專業成長經 費、執行教學輔導教師計畫及教育研究所需之相關經費。
  • 十四、設置教學輔導教師之學校,應將教學輔導制度完整納入學校行政體系中,並在校長之 領導下,結合教學輔導教師以外之教師,從旁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職務,從事初任教 師、新進教師、自願成長教師及教學有困難教師之支持及協助。
  • 十五、經核定實施教學輔導教師計畫之學校,每學期至少應舉辦一次工作檢討會,並於每一 學年度及實施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報請本局備查;經核定進行教育研究之教師 ,每學年度應辦理一次教育研究發表,並於研究完成時提出研究報告報請本局備查。
  • 十六、本局應將各校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實施情形,列為重點視導工作,必要時得辦理 相關研究與專案訪視。
  • 十七、各校擔任教學輔導教師及研究教師表現績優者及學校推動要點之辛勞有功者,由本局 統一辦理敘獎。實施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前項發表會所需經費,由本局支應。
  • 十八、學校教學輔導教師任職期間,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工作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應經教評會同意,送請校長解除其教學 輔導教師職務並收回註銷其教學輔導教師證書,並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學校教學輔導教師經免除職務後,學校得報請本局核定,另行聘任有教學輔導教 師資格者續任完成所剩餘之聘期。
  • 十九、證書有效期間為10年,如持有之證書已逾有效期限欲換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有繼續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之意願,並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鑑人員之證 書或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專業回饋人才初階證書,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各款情事、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二)10年內受聘擔任教學輔導老師至少滿 2學年(實習教學輔導教師期間不算在內 ;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期間,應進行示範教學或教學觀察與回饋,以每月至少一 次為原則;協助服務對象其他非教學觀察與回饋的事項,以每月至少一次為原 則。) (三)10年內進行全校或全市公開授課至少 5次。 (四)擔任學年召集人、領域召集人或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至少滿 2學年。 (五)10年內協助學校下列教師專業發展服務至少 1項: 1.獨自或與同儕協同參與市級(或以上)教師行動研究發表、教學檔案競賽或 教學活動設計評選 1次以上。 2.參加校外與教學相關之學術研討會並進行發表,或於校內外公開場合發表教 學經驗、學生輔導或教學研究成果 1次以上。 3.有具體課程與教材發展之產出 1件以上。 證書失效期間,學校不得聘其兼任教學輔導教師。
  • 二十、獲證已逾10年以上或刻持有證書在有效期間第 8年以上得於本要點施行 5年內完成上 開換證條件,並檢附佐證資料報局申請換證事宜,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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