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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臺北市立國樂團團務會議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10年6月30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樂團附設樂團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國樂團附設音樂團體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普及國樂風氣、推廣民族樂教, 依據藝術教育法第24條成立各類型附設音樂團體(以下簡稱附設團) 。
  • 二、附設團設下列人員分掌各有關事項。其中團長、副團長、執行秘書為 無給職。 (一)團長 1人,由本團團長兼任,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 (二)副團長 1人,由本團副團長兼任,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三)執行秘書 1人,由本團研究推廣組組長兼任,襄助團長負責行 政事務。 (四)指揮 1至 2人,由團長聘任或指派,負責樂團訓練與演奏事宜 。 (五)副指揮、助理指揮、分組老師若干人,由團長聘任或指派,負 責團員訓練與演奏事宜。
  • 三、附設團每年舉辦團務會議 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出席人員 如下: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執行秘書。 (四)指揮。 (五)其他人員。必要時得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 席。
  • 四、附設團團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權利: 1.得參加附設團團員大會。 2.接受專業指揮及指導教師之訓練。 3.享有上台演出機會。 (二)義務: 1.協助本團推廣音樂會。 2.按時出席所安排的各項排練工作。 3.參加本團所安排之定期及文化就在巷子裡音樂會演出。 4.參加本團所安排之其他演出活動。 5.遵守本團之決議事項及管理須知。
  • 五、附設團之經費支應如下: (一)以下經費由本團相關預算項下列支。 1.指揮及相關訓練教師參與排練、演出之指導費。 2.辦理各項演出活動所需之經費。 (二)經費支應皆循行政程序經團長核可,並依政府採購、核銷規定 辦理。
  • 六、附設團之管理依本要點另訂管理須知。
  • 七、本要點經團務會議通過,團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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