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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三字第09632640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即日起發布實施
  • 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普及國樂風氣、推廣民族樂教,並依據藝術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附設樂團(以下簡稱附設團)。
  • 二、附設團設下列人員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團長一人,由本團團長兼任,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團副團長兼任,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三)指揮一人、副指揮一至二人,由團長聘任,負責樂團訓練與演奏事宜。 (四)總幹事一人,由團長指派附設團團員兼任 (五)分組老師若干人,由團長聘任,負責團員訓練與分組練習事宜。
  • 三、附設團每年舉辦團務會議乙次,由下列人員組成,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指揮、副指揮。 (四)總幹事。 (五)本團推廣組組長。 (六)其他人員。必要時得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 四、附設團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接受專業指揮及指導教師之訓練。 2.使用排練場地及樂器等設備。 3.享有上台演出之機會,並由本團安排各項音樂會所需事宜。 4.享有與專業團體同台演出之機會。 (二)義務: 1.按時出席所安排的各項排練工作。 2.參加本團所安排之定期及社區音樂會演出。 3.參加本團所安排之其他演出業務。
  • 五、附設團之經費: (一)以下經費由本團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並依本團規定核銷。 1.指揮及相關訓練教師之指導費。 2.排練演出所需之經費。 (二)以上經費之支應於管理須知詳訂之。
  • 六、本團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附設團之管理將依本要點另訂管理須知。
  • 八、本要點經送文化局核定後函頒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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