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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捷公字第10530169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5年8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以本府為地方主管機關之捷運車 站(以下簡稱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名稱等作業,依 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並考量時空變遷及順應民意需求,以昭公信,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府為辦理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由本府捷運工程局 (以下簡稱捷運局)設置捷運車站命名、更名或車站站名加註評審小 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成員如下: (一)捷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捷運公司)代 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都市發展及觀光等業務機關代表各一人。捷運車站位於 新北市行政區域內者,評審小組成員為新北市政府捷運、交通、都 市發展及觀光等業務機關代表各一人。 (三)文獻、文化學者專家代表各一人。 (四)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里長聯誼會會長及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評審小組會議進行方式如下: (一)評審小組會議由捷運局局長擔任主席,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 派副局長代理之,以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若無待審案件得免開。 (二)評審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三、捷運車站之命名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命名原則: 1.命名之考量因素: (1)具有地方之辨識性。 (2)具地標顯著性。 (3)具歷史意義。 2.本點第一款第一目據以命名之標的,應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 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並應擇距離其最近之捷運車站。 3.捷運車站站名字數不得超過六個字。 4.捷運車站站名以交叉路口命名者,以東西向之道路名在前,南北 向之道路名在後。但在本作業要點發布施行前已命名者,不在此 限。 5.捷運車站站名不得與現有或既有之捷運車站站名類似或重複。同 一捷運車站有兩條以上捷運路線交會者,不重複命名。 (二)命名作業程序: 1.捷運局應依行政院核定之規劃路線或新增設捷運車站後辦理命名 作業。 2.為期廣納民意,由捷運局函請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公所依本作業 要點所訂之命名原則廣徵民意,並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當 地里長等召開會議後,依會議結論函復捷運車站建議站名,由捷 運局據以辦理命名作業。 3.捷運路線交會之捷運車站,如係沿用已有之站名,由捷運局函知 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公所,無須辦理命名作業。 4.捷運局依區公所所提之捷運車站建議站名,提報評審小組審議, 除區公所所提建議外,評審小組成員亦得提出建議站名,併同列 入審議。 5.捷運車站站名,經評審小組決議,由捷運局簽請本府核定後公告 。捷運車站位於新北市行政區域內者,捷運車站站名經評審小組 決議,由捷運局函請新北市政府同意後,簽請本府核定後公告。
  • 四、捷運車站更名或加註,申請單位必須以機關或團體為之,不接受個人 申請,且須陳述其原因及理由。
  • 五、捷運車站之站名更名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更名原則: 1.捷運車站更名涉及龐大重置經費及影響旅客使用辨識性,營運中 捷運車站站名以不更名為原則。但原站名地標或建物不存在者, 得辦理更名。 2.更名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點第一款之命名原則。 (二)更名作業程序: 1.興建中之捷運車站更名作業,由捷運局主辦,營運中之捷運車站 更名作業,由臺北捷運公司主辦。 2.申請單位應向捷運局或臺北捷運公司提出更名申請,經捷運局或 臺北捷運公司依本點第一款更名原則審核確有更名必要者,並經 本府同意;捷運車站位於新北市區域內者,於報經本府同意前, 應先經新北市政府同意,函請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公所依本點第 一款更名原則廣徵民意,並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當地里長 等召開會議後,依會議結論函復捷運車站之建議站名。由捷運局 或臺北捷運公司據以辦理更名作業。 3.興建中之捷運車站更名,因涉及後續站名標示資訊之變更,為不 影響相關捷運車站土建與機電系統標進場施作時程,應於捷運車 站預定完工通車日前二年六個月提出為原則。 4.捷運車站站名更名,如有涉及費用增加,應由申請單位負擔。 5.更名作業程序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點第二款第四目及第 五目之命名作業程序。
  • 六、捷運車站之站名加註名稱原則、作業程序、位置及方式如下: (一)加註名稱原則: 1.加註名稱係為輔助原捷運車站站名之辨識性、顯著性等不足而辦 理,如非必要以不加註為原則。 2.每一捷運車站站名以加註一個名稱為限,並以當站加註為原則, 且不得與其他捷運車站站名或站名加註名稱重複。 3.加註名稱之標的,應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八百公尺範圍 內,並應擇距離其最近之捷運車站。 4.加註名稱以三年為限,由臺北捷運公司逐年檢視,期滿前通知原 申請單位重新辦理加註名稱作業。 5.加註名稱其施作費用及維護重置費用由該申請單位負擔。但申請 單位係無償提供土地供該站捷運設施使用,且該加註名稱經審核 通過者,得不收取相關費用及不受三年期限限制。加註年限屆滿 時,若原申請單位不存在或無法支付維護重置費用者,由臺北捷 運公司逕予移除。 6.加註名稱原則除本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點第一款之命名原則 。 (二)加註名稱作業程序: 1.興建中之捷運車站站名加註名稱作業,由捷運局主辦,營運中之 捷運車站站名加註名稱作業,由臺北捷運公司主辦。 2.申請單位應向捷運局或臺北捷運公司提出加註名稱申請,經捷運 局或臺北捷運公司依本點第一款加註名稱原則審核確有加註必要 者,並經本府同意,函請捷運車站所在地之區公所依本點第一款 加註名稱原則廣徵民意,並邀請民意代表、機關學校、當地里長 等召開會議後,依會議結論函復捷運車站之建議加註名稱。由捷 運局或臺北捷運公司據以辦理加註名稱作業。 3.捷運局依區公所所提之捷運車站建議加註名稱,提報評審小組審 議,經評審小組決議後,由捷運局簽請本府核定。 (三)加註位置: 1.於捷運車站月台軌道側牆及月台邊緣照明設施或月台門或縱向樑 之捷運車站站名後加註名稱。特殊配置之捷運車站,其加註位置 ,興建中由捷運局所屬工程處召開會議確認之。營運中,則由臺 北捷運公司辦理。 2.出入口之捷運車站站名皆不予加註。 3.月台柱面或電扶梯或樓梯側包版之捷運車站站名,不予加註。 (四)加註方式:於加註位置以無底色貼紙標註之方式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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