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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3232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辦二0一0年至二0一一年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 以下簡稱花博會),辦理各項推動事宜,特設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指導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 之副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相關主管機關首長及副秘書長。 (二)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代表。 (三)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 (四)產業界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至民國一00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花博會發展策略之指導事宜。 (二)花博會推動政策統整協調事宜。 (三)花博會督導考核事宜。 (四)花博會其他相關事務事宜。
  • 四、本委員會下設「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執行花博會各 項業務,置成員十三人至十七人,成員如下: (一)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總召集人一人,由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 (二)其餘成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總召集人就有關人員遴聘(派)。 本推動小組分為營運管理分組、展場營建分組、交通規劃分組、宣傳行銷分組、文化藝 術分組、社會參與分組,各分組任務如下: (一)營運管理分組:辦理花博會協調、幕僚、行政、展覽、資訊、管理、商務、競賽 、後勤服務等相關事宜。 (二)展場營建分組:辦理花博會用地計畫、工程發包及督導、展場維修等相關事宜。 (三)交通規劃分組:辦理花博會之各交通系統、停車場規劃、交通引導管制等相關事 宜。 (四)宣傳行銷分組:辦理花博會行銷、宣傳等相關事宜。 (五)文化藝術分組:辦理藝文活動、圓山貝塚文化、台北市立美術館、臺北故事館等 各項藝文活動安排。 (六)社會參與分組:辦理花博會社會參與計畫,結合鄉鎮、城市、社會、團體參與等 各項參與活動事宜。 各分組置組員四人至六人,組成人員如下: (一)各分組置組長一人,由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觀光傳播局、文化局及民 政局局長兼任之。 (二)各分組組員由組長召集本府相關局處指派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或聘請具有專門學 術經驗之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兼任。 (三)各分組另置副組長與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聘僱人員) ,處理各分組行政事務。
  • 五、為進行花博會各項營運管理統合工作,置總執行長與總製作人各一人,由市長指派。另 為支援總執行長與總製作人執行相關工作,成立花博營運總部,依工作項目設立十二中 心,各中心置主任一人、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
  • 六、本委員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 、相關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七、各分組會議每二週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相關事 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各分組組長召集之;組長因故不能召集時 ,由副組長代理之。
  •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產業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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