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7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34740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附設門診部(以下簡稱門 診部)之管理,提升服務品質及落實公共衛生任務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門診部醫療業務應依醫療法規定辦理,其分工情形如下: (一)聯合醫院: 1.負責提供門診部所需之醫師、護理人員、行政人員及其它醫事人員之招募與排 班事宜。 2.清潔維護、醫療廢棄物、保全等廠商之招標。 3.門診部營運所需經費。 4.醫療爭議案件之處理。 (二)健康服務中心: 1.環境之管理。 2.辦公設備之管理。 3.為民服務流程之管理。 4.民眾現場陳情案件之處理。
  • 三、門診部人員派遣、管理及考核權責如下: (一)各院區由醫務長級以上人員擔任總窗口,並依業務性質分別指定醫師窗口、護理 窗口、醫事窗口、工務窗口、採購窗口各一名,中心指派窗口一名,俾利聯繫。 (二)人員派遣: 1.醫師:由負責院區派遣。 2.護理人員:由負責院區派遣固定之護理人員,並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月 排班表」知照健康服務中心。 3.行政人員:由負責院區派遣固定之人員。 4.清潔人員:由負責院區委外採購,並將合約內容知照健康服務中心,依合約內 容管理。 5.其它醫事人員:由負責院區派遣。 (三)勤惰管理: 1.醫師:依門診時間出勤,由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出勤狀況,異常時通知負責院區 總窗口督導。 2.護理人員、行政人員:上下班時間依健康服務中心人事規定辦理,並利用健康 服務中心指紋機辦理簽到退作業,由健康服務中心查核勤惰狀況。 3.清潔人員:由健康服務中心依聯合醫院招標合約內容管理。 4.其它醫事人員:依門診時間出勤,由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出勤狀況,異常時通知 負責院區總窗口督導。 (四)請假管理:醫師、護理人員、其它醫事人員及行政人員均依各院區行政程序辦理 ,由院區派員代理並副知健康服務中心;清潔人員則依合約內容辦理。 (五)人員考核: 1.醫師考評比重為健康服務中心占百分之十,院區占百分之九十;護理人員和行 政人員考評比重,健康服務中心占百分之七十,院區占百分之三十。其它醫事 人員考核比重若為長期固定人員,則健康服務中心佔百分之七十、院區百分之 三十;非長期固定人員,則健康服務中心佔百分之十、院區百分之九十。 2.健康服務中心就上述人員,依工作、勤惰、品德、才能等項目進行考核,其評 分比重分別為:工作考核(五十分)、品德考核(二十分)、勤惰考核(二十 分)、才能考核(十分)。 3.考列甲等比例則由各院區依比例調整之。 4.支援期間表現良好或不服從健康服務中心之調度或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事者 ,各健康服務中心得以書面通知負責院區,據以辦理獎勵或議處。
  • 四、為加強健康服務中心、聯合醫院與門診部之連繫,應召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附設門診 部管理會議」,由本局副局長主持,出席人員為本局企劃處、醫護管理處、健康管理處 、聯合醫院各院區總窗口、各健康服務中心;並得視需要邀請本局所屬相關單位列席。 本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五、各健康服務中心與各院區得視需要召開聯繫會議,協調門診部之運作事務。
  • 六、門診部之醫療儀器、財產及物品,由各負責院區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與維護。
  • 七、門診部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提報前一個月門診服務統計資料予健康服務中心。
  • 八、民眾書面陳情案由健康服務中心依行政程序送聯合醫院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