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 區補償地價收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地價補償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 執行機關為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開發總隊)。
- 三、補償地價經費來源如下: (一)多分配土地應繳納之地價款。 (二)保留地出售所得價款。 (三)保留地出租所得租金。
- 四、補償地價支用範圍如下: (一)未分配、少分配土地應發放之差額地價。 (二)出售保留地及催繳差額地價所需之土地稅捐及訴訟費用。 (三)出售保留地及補償地價之工作費,包括文具、印刷、郵電、攝影、照片、登報公 告、土地複丈規費及工作人員差旅費、加班費、外勤誤餐、交通費,但支出費用 不得超過出售土地總價款之千分之五。 地價補償完竣後如有賸餘,應悉數撥充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五、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列收支款項均應於本市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運用。
- 六、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應發放之差額地價,得視財源收入情況,按比例分次發放。
- 七、開發總隊應於每年度開始前,擬定收支估計表報地政處核定。
- 八、地價補償收支情形,各級會計人員應依法令嚴予審核,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每月結算, 以代收款科目列報於會計報表。每半年並應將收支情形由開發總隊報請地政處轉陳本府 備查。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依有關規定裝訂成冊,由會計人員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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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五字第09831303800號函下達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