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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8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403723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處理醫療爭議事件,保障就醫病患之權益, 促進醫病雙方關係之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院醫療爭議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 三、本院各院區應提供優質之醫療服務環境,避免醫療爭議事件之發生,並應提供病患及其 家屬申訴管道,包括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有關申訴管道之資訊 應置放於明顯且易取得之處所。
  • 四、醫療爭議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時,當事人員應立即以口頭及書面報告院區科部主管及院 區院長,若為重大醫療爭議事件應由院區院長通報總院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同時應調閱資料,撰寫事件經過報告書,並積極配合院方各項處理作業;院 區院長視事件狀況決定應否召開潛在危機處理小組商議因應對策,並應指派一員指揮、 督辦該醫療爭議事件之處理,負責對外主談(以下稱主談人);社會服務室應派員關懷 、溝通病家,必要時得請主談人召集,舉辦病情說明會。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成立調查 小組來院或指定地點進行調查時,除應全力配合外,對於調查小組要求提供之各項事證 與資料不得拒絕,被通知出席說明之人員,亦應配合到場陳述事實。
  • 五、病家未接受院區之說明,仍認有醫療爭議時,社會服務室應將處理經過附初步意見簽請 院區院長核示後,送院區醫療爭議處理小組(以下稱醫爭處理小組)審議。
  • 六、院區醫爭處理小組應審議以下事項: (一)得與病家協議之條件。 (二)當事人員處置有無疑義及其疑義程度。 (三)本院與當事人員各應分攤之金額或比例及其計算基礎。 (四)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當事人員處置之疑義程度、病歷紀錄資料之記載完 整度、參與本案之態度及歷年獎懲表現等各項評定事宜。 (五)其他相關本案之事項。 慰問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內者簽陳院區院長核示,若小組決議慰問金額在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則提出該小組處理建議方案,提送本院醫療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 其所據理由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並檢附相關資料。
  • 七、醫爭處理小組審議時,當事人員應到會說明,並應提出個人之處理意見供作審議之參考 。 當事人員之處理意見與醫爭處理小組之審議意見不同時,醫爭處理小組會議紀錄應載明 當事人員之意見。
  • 八、醫療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時,得請各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必要時得採無記名表決。
  • 九、醫療爭議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陳總院長核可後,其決議內容經告知當事人員,而當 事人員意見不同時,除當事人員願負全部賠償責任且和解條件不影響本院聲譽外,本院 即暫停與病家協議,全案依法律程序處理。俟本院與病家之爭議解決後,如本院需負賠 償責任,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當事人員求償之。 前項決議內容與當事人員意見一致時,主談人方得與病家正式協議。
  • 十、協議書稿簽陳總院長核可後,始得簽署及履行協議書內容。
  • 十一、本院給付予病家之賠償、補償或非第十二點規定之慰問金,除依以下原則,由本院與 當事人員協議分攤比例外,應依法向當事人員求償之: (一)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以內部分,當事人員與醫院分攤比例計分A、B 、C三級,A級:本院負擔五十%,當事人員負擔五十%; B級:本院負擔六十% ,當事人員負擔四十%;C級:本院負擔八十%,當事人員負擔二十%。
    級別 分攤比例
    當事人 院 方
    A 級 50% 50%
    B 級 40% 60%
    C 級 20% 80%
    (二)金額超過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依當事人員處置之疑義程度、病歷紀錄資料之記 載完整度、參與本案之態度及歷年獎懲表現等事項評定之。 前項分攤比例原則採分級累計制。 本院分攤金額以不超過賠償、補償或慰問金總金額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 十二、有關病家在本院因就醫或探病等情事,發生與醫療服務無關之事故,相關人員亦查無 疑義,而病家提出賠償、補償或慰問金等請求時,得視具體案件事實,給予慰問金。 前項慰問金每案最高上限金額為二十萬元,但各院區每一年度總計金額不得超過一百 萬元。
  • 十三、醫療爭議審議委員會及醫爭處理小組審議醫療爭議案件,必要時得送請醫療品質委員 會、病人安全委員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就該案件檢討,提出改善措施。
  • 十四、本院醫療爭議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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