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管理經法院裁定由本局監護或於裁定確定前 代為保管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之財產,以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九條 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兒少財產管理包含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三)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 三、本局各相關單位業務分工如下: (一)個案輔導單位:負責就兒少財產進行清查、列冊、管理、維護等工作。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負責擬定管理維護方式,並就各個案輔導單位所送兒少財產 清冊設置兒少財產總帳管理之;定期會同相關單位辦理檢查。 (三)秘書室:負責就各個案輔導單位所送兒少財產點收、彌封及保管之。 (四)會計室:協助辦理本局經管之兒少財產帳務及保管品稽核工作。 前項第一款所稱個案輔導單位係指主責輔導該各兒少之社工人員所屬科室;如該輔導人 員所屬為本局委託之相關單位,則為主辦該項委託之科室。
- 四、個案輔導單位辦理兒少財產清查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會同兒童及少年福利科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進行財產清查、清點及列冊。 (二)為執行監護個案兒少財產之清查,得檢具經法院指定或改定本局擔任監護人及受 託管理財產之民事裁定或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函請下列機關或機構提供資料及 協助: 1.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2.各縣市地政機關 3.各縣市戶政機關 4.金融機構 (三)如遇監護個案兒少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時,需清查父或母及其他相關人員所有 財產者,其清查作業程序,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 五、本局取得兒少監護或財產保管權時,應依本注意事項第二點財產分類設置清冊一式四份 ,由個案輔導單位自存一份,餘送第三點所定單位。 其異動情形,應於每年六及十二月辦理結算更新。
- 六、本局對於兒少財產之管理及維護,辦理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不動產部分: 1.應查明產權、目前使用狀況、有無抵押、稅金等。 2.以不處分為原則,但經評估有利於兒少,並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3.檢具法院指定監護民事裁定或判決書及民事裁定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至戶政單位 辦理監護登記,及至地政單位辦理監護加註事宜。 (二)動產:查察各存款帳戶本金及股票投資情形,以不處分為原則,如有需以兒少名 義開戶,應以公庫或市庫代理銀行為優先之存款行庫。 (三)存摺、印鑑、珠寶等評估暫無需處理之物品:拍照、彌封、交秘書室存入保險箱 保管。 (四)股票、投資憑證、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及其他權利證件、契據、地籍圖說、有價 證券等相關產權憑證、文件部分:將相關文件應編號裝訂、彌封、交秘書室存入 保險箱保管。 (五)債權及其他財產上權利:依個案情形,協助釐清權利、義務,並做必要之處理。 (六)其他共通性原則: 1.應注意辦理時效,經查明兒少有財產繼承(所有權移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保險理賠、請求損害賠償等情事者,應於法定期限內儘快協助處理。 2.本局經管之兒少財產,不做風險性之投資。 3.兒少財產是否用於支付其日常生活或安置收容所需經費,應依本局相關會計、 出納程序辦理,經本局代表人同意始得支付。 4.當財產保管費用超過收益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5.兒童及少年之財產如有被占用、涉及私權糾紛收回困難者或他人侵權行為,應 依法訴追,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得委任律師處理。委任律師費用依下列 支付順序支付: (1)由訴追之補償金支付 (2))由兒少年財產或收益支付 (3))由本局兒少福利相關預算先行墊付。 6.兒少財產直接經管或管理單位人員對於經管之兒少財產,不得買受、承租或為 其他有利於己之處分及收益。 除前項處理原則外,如評估兒少財產有需處分時,應邀請法律、會計及社會福利…等專 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研商對兒少最有利之處分方式。
- 七、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財產有減損情形時,個案輔導單位應查明減損情形、拍照存證 、估計損失及修繕支出核實列帳,並向法院報告。
- 八、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就兒少財產之管理情形,應做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必要時並得會同相 關單位或邀請專家學者辦理之。 前項定期檢查,至少每年辦理一次。
- 九、個案輔導單位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或保管屆滿時,會同相關單位將代為管理之財產清點 後歸還兒童及少年本人或其監護人。 前項財產歸還之程序依民法一千一百零七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 十、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之事宜,依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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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2005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處理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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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9)北市社兒少字第099368435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