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合市有資產經營管理,強化市有資產之運用效益,特 設臺北市市有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外,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產業發展局局長。 (五)工務局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文化局局長。 (八)地政處處長。 (九)主計處處長。 (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第十一款委員任期一年,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 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外聘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市有資產完整資訊之統合事項。 (二)市有資產經營、管理、運用政策之擬議事項。 (三)市有資產經營、管理、運用計畫評核、審議及督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市有資產經營管理事項。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就其經管之市有資產經營管理情形提出專案報告。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局長兼任;副執行 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副局長兼任。 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參加本會之各機關及本府秘書處指定人員共同組成,並由執行秘 書召集。 本會及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財政局負責。
- 六、本會工作小組應就相關提案及臨時動議先行研議、整合各局處意見後,再行提送本會審 議。 本會工作小組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參與討 論。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工作小組行文以財政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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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4195900號函自104年9月1日起停上適用